股票简称:华铁科技 股票代码:603300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重要声明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1202020729920323268、3301040160002836834、571905899110808。2015年5月26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东晖、李鑫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丹锋;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应大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董事、技术总监王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杭州昇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胡敏、杨子平、徐海明、融裕创投、钱江投资、杭州恒丰、弘越投资、西湖星巢、正茂投资、浙江创投、德赛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胡丹锋、应大成、王羿、刘志良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丹锋、应大成、王羿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二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技术总监王羿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刘志良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杭州昇铁股权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董事汤超、单纯法、邓骏达、庄燕群;发行人监事胡永祥、张焱、桂林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其任职单位所取得的基础薪酬(不包括奖金及其他福利)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发行人独立董事邓铭庭、李义超、虞迪锋、褚国弟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所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实际控制人应予以支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二十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20%。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制定的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应大成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第一大股东胡丹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胡丹锋直接持有公司29.07%的股份,同时还持有公司股东之杭州昇铁66.56%的股权,杭州昇铁持有公司3.2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第二大股东胡敏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胡敏持有公司14.61%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第三大股东杨子平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杨子平持有公司12.78%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公司第四大股东应大成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应大成持有公司9.49%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5、公司第五大股东王羿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王羿持有公司5.55%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1、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2、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1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 22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华铁科技”,证券代码“603300”;其中本次发行的5,067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2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5月29日
(三)股票简称:华铁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3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2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67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6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067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本《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uatie Construction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5,2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5幢4层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服务:建筑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安全设备及成套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的租赁,钢结构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安全维护,安全工程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主营业务: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电话号码:0571-86038116
传真号码:0571-81101983
互联网网址:http://www.zjhuatie.cn
电子信箱: lzl@zjhuatie.cn
董事会秘书:刘志良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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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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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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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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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7%。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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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丹锋、应大成。胡丹锋系应大成配偶的弟弟,胡丹锋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29.07%的股份;应大成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9.49%的股份,另外,胡丹锋还持有杭州昇铁66.56%的股权,杭州昇铁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3.29%的股份。
1、胡丹锋先生:197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先后荣获“2009年度江干科技经济园招商引资特别贡献者”、“2012年度全国模板脚手架租赁行业风云人物”、“浙江省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目前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江干区委员会第四届委员、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2000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杭州大通业务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杭州中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业务总监;2008年11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铁设备执行董事、华铁支护执行董事、华铁宇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昇铁董事长、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会长、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副会长。
2、应大成先生: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曾获2010年度、2011年度江干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1999年10月至2002年7月,任东阳市巍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2年8月至2008年8月,任杭州市拱墅区中天钢管租赁站负责人;2008年9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华铁设备总经理。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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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44685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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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67万股
二、发行价格:8.22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506.7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4,560.3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650.74万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1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475.57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用:2,900.00万元
2、审计费用:354.26万元
3、律师费用:66.04万元
4、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80.00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75.27万元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6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8,175.1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96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6元/股(以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5年3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277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这些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也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14 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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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5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比上年末下降1.86%,主要原因系公司归还银行短期借款及支付供应商劳务费等,导致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减少2,152.95万元所致。
2015 年3 月末所有者权益合计较上年末增长3.39%,主要原因系2015 年1-3月当年实现净利润2,115.66万元使得未分配利润金额较上年末增长所致。
2、利润表主要科目变动分析
2015年1-3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7,607.5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91%,主要系公司积极把握市场动态,不断地对市场进行开拓,钢支撑和贝雷租赁业务有所增加,使得主营业务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同时,2015年1-3月公司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主要原因系2014年1-3月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较多所致。扣除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后,公司2015年1-3月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928.54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综上所述,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公司预测2015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也将保持稳步增长,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王东晖、李鑫
联系人: 王东晖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华铁科技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铁科技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华铁科技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8日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2015年3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续)
2015年3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5年3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15年3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表
2015年1-3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15年1-3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流量表
2015年1-3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5年1-3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
企业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志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志良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