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5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67,287,2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股派发1.00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728,724.80元(含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634217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