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5版)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1)非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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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直销渠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① “浦发银基易”模式(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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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银联通”模式(单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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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过“银联通”模式申购还需另行支付每笔2元到8元不等的“银联通”平台转账费。具体详见本公司网站。
③“建行借记卡”模式(单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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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农行借记卡”模式
a,单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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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期定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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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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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情况”和“主要人员情况”;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部分,对“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止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的基金业绩;
7、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对估值方法进行了更新;
8、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