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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5-040

      债券简称:13华泰01 债券代码:122261

      债券简称:13华泰02 债券代码:1222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 付息日(兑息日):2015年6月5日

      2013年6月5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将于2015年6月5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07号文。

      债券简称及代码:13华泰01(122261)、13华泰02(122262)。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品种一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40亿元,票面利率4.68%;品种二为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60亿元,票面利率5.10%。

      发行价格:每张100元。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6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信用等级: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3)010150号),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3年7月17日。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68%;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0%。

      本次付息每手“13华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80元(含税);每手“13华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49,32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2、付息日(兑息日):2015年6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华泰01、13华泰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3华泰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7.44元(税后),每手“13华泰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华泰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80元(含税);每手“13华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人:赵远宽、奚东升、钱佳

      电话:025-83387788,83387118,83387792

      传真:025-83387784

      2、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项目主办人:陈光、冯卉

      项目组成员:左亚秀、彭邓华、许铮、李鹏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3华泰01(122261)、13华泰02(122262)”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6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