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5-3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由于未能获得足够票数,鲍国明女士未当选中国石化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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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由中国石化董事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成玉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李春光先生主持。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6人,董事李春光、章建华、王志刚、曹耀峰、戴厚良、刘运先生出席了会议;董事傅成玉、张耀仓先生,独立董事陈小津、马蔚华、蒋小明、阎焱先生及鲍国明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9人,监事会主席徐槟先生,监事耿礼民、李新建、邹惠平、康明德、周世良、陈明政、蒋振盈、俞仁明先生出席了会议;;
3、副总裁张海潮、焦方正先生,财务总监王新华先生,副总裁雷典武、江正洪、常振勇先生列席了会议,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黄文生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中国石化《第五届董事会工作报告》(包括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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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中国石化《第五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包括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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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中国石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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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中国石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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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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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中国石化2015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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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中国石化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服务合同(含薪酬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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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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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中国石化《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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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议案名称: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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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案名称:给予中国石化董事会增发公司内资股及/或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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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议案名称:选举刘运先生为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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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议案名称:选举刘中云先生为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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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议案名称:选举周恒友先生为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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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议案名称:选举邹惠平先生为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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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的任期为三年,于股东年会结束时起生效。另外,经履行民主程序,蒋振盈、俞仁明、王亚钧先生当选为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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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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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比例为得票数占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根据中国石化《公司章程》,中国石化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为三年,于股东年会结束时起生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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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累计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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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4项议案关于“中国石化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2014年末期股利将于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或之前向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中国石化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股东发放。
第9项、第10项和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年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许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李丽萍律师和许敏律师出席了股东年会并为股东年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股东年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年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5-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中国石化总部召开。
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到会11人。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王玉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批准了如下议案:
一、选举王玉普先生为中国石化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任命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及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王玉普先生,委员李春光先生、章建华先生、王志刚先生、戴厚良先生、张海潮先生、焦方正先生、阎焱先生和樊纲先生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阎焱先生,委员蒋小明先生和汤敏先生组成。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樊纲先生,委员李春光先生和蒋小明先生组成。
(四)社会责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王玉普先生,委员李春光先生和汤敏先生组成。
三、聘任李春光先生为总裁;聘任章建华先生、王志刚先生、戴厚良先生、张海潮先生、焦方正先生为高级副总裁;聘任王新华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雷典武先生、凌逸群先生、江正洪先生、常振勇先生、黄文生先生为副总裁。
四、聘任黄文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委任李春光先生、黄文生先生为负责处理香港上市相关事宜的公司授权代表;聘任郑保民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授权董事会秘书办理上述有关事项及签署有关文件。
上述所有议案同意票数均为11票,均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5年5月27日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股票代码:600028 公告编号:临2015-3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中国石化总部办公大楼召开,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刘运先生主持。
会议应到监事7名,实到监事7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选举一致同意:刘运先生为中国石化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27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贵司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对股东年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股东年会现场会议,并对贵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年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丽萍
张继平许 敏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