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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5-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5-02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气”)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九人,实到参加表决董事九人(其中:董事朱元巢先生委托董事斯泽夫先生代为表决,独立董事李彦梦先生、赵纯均先生均委托独立董事彭韶兵先生代为表决),部分监事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关于增加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提出的《关于增加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附后),提议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文利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再秋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决定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决定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事项。

      鉴于控股股东提出以上提案的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股蒙能集团新能源公司风电项目的议案》

      同意在满足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下,公司拟参股蒙能集团新能源公司三个风电项目,总出资额不超过73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5-27

      附件:

      关于增加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提议对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提议将如下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除下述披露者外,下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 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i)概无接受其他重大委任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iv)与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均无任何关系;(v)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选举斯泽夫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斯泽夫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简历如下:

      斯泽夫 先生 1958年5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大学本科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金属材料热处理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并获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1983年加入东方电机厂,先后任技术员、厂团委副书记、书记,铸造分厂副厂长、厂长兼党总支书记,生产处党支部书记兼副处长等职;1995年9月至1998年2月任东方电机厂副厂长,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1998年2月至1999年6月任四川德阳市副市长;1999年6月至2003年2月历任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东方电机厂厂长、党委书记等职务。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8年4月任东方电气集团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至今,其间2004年6月至2008年6月兼任东方电气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0月至今兼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2)《选举张晓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张晓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简历如下:

      张晓仑先生 1964年8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方电气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任东方电气集团党校校长,东方电气集团总部直属党委书记。大学本科毕业于华中工学院电机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并获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1986年加入东方电气集团,先后任办公室秘书,海口工程部副科长,办公室副科长,团委书记等职;1992年7月至2000年7月历任东方电气集团办公室副主任,中州汽轮机厂常务副厂长、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东方电气集团总经理助理、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0年7月至2008年4月任东方电气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08年4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至今。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3)《选举温枢刚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温枢刚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简历如下:

      温枢刚先生 1963年2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东方电气集团党组成员,兼任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汽轮机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汽轮机专业并获工学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专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6年加入东方电气集团,先后任成套处(计算中心)技干,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助工、总经理助理等职务;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历任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1996年8月至2000年7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00年7月至2008年3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9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党组成员至今,其间在2001年8月至2005年1月兼任东方电气集团总工程师,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兼任东方电气集团工程分公司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5年2月兼任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4)《选举黄伟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黄伟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简历如下:

      黄伟先生 1965年7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船舶动力机械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重庆大学热能工程专业并获工学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9年1月加入东方电气集团,先后任东方电气集团成套处技干,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火电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0年7月至2007年2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8年9月任国家核电技术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8年9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至今。拥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5)《选举朱元巢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朱元巢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简历如下:

      朱元巢先生 1956年11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学本科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电机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1982年加入东方电机厂,从事水轮发电机设计工作。从1995年4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电机处副科长、总师办副主任、副总工程师等职务。1999年12月至2006年12月先后任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东方电机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党委书记、厂长等职务。2006年12月至2008年9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党组成员,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2010年7月任东方电气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至今,其间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兼任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兼任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6)《选举张继烈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张继烈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简历如下:

      张继烈先生 1963年8月出生,现任本公司董事,东方电气集团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东方电气集团(酒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于武汉工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并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并获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1984年7月至2000年11月历任东方电机厂厂办秘书,计划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生产长,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等职务;2000年11月至2007年1月历任东方电机厂常务副厂长,东方电气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部长,兼任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在云南红河州挂职锻炼,任州委常委、副州长;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任东方电气集团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部长、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东方电气集团总法律顾问,兼规划发展部部长、法律事务部部长;2010年12月任东方电气集团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部长至今。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除下述披露者外,下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i)概无接受其他重大委任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iv)与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均无任何关系;(v)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选举陈章武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陈章武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其简历如下:

      陈章武先生,1946年11月生,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管理经济学主讲教师。毕业于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工程物理专业,并获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加速器物理专业工学硕士。历任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系党委委员、团委书记,清华大学现代应用物理系党委副书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书记,清华大学校党委委员等职务。

      (2)《选举谷大可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谷大可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其简历如下:

      谷大可先生,1954年3月生,大学本科学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天津蓟县发电厂锅炉专业负责人、生产准备处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兼检修处处长;天津盘山发电厂总工程师、副厂长、厂长;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中电投集团华北分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电投集团发电运营部主任;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

      (3)《选举徐海和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徐海和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其简历如下:

      徐海和先生,1955年2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财务管理处副处长、财务管理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部主任,兼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职工董事。

      3.《关于选举文利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除下述披露者外,下述监事候选人(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i)概无接受其他重大委任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iv)与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均无任何关系;(v)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文利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其简历如下:

      文利民先生 1966年3月出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东方电气集团总会计师,兼任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毕业于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财会专业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并获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0年7月至2005年9月历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九工程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工程指挥部财务处会计,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科长、副部长,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部长、部长等职务;2005年9月调东方电气集团任总会计师至今,其间2008年6月兼任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至今。拥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4.《关于选举王再秋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除下述披露者外,下述监事候选人(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 何 其 他 职 务;(ii)于过去三年中概无在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i)概无接受其他重大委任或持有其他专业资格;(iv)与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均无任何关系;(v)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根据相关规定,提名王再秋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其简历如下:

      王再秋先生 1957年9月出生,现任本公司监事,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监事,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华电龙口风电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兼职监事。大学专科毕业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76年9月至1978年12月在四川省自贡市郊农团乡下乡锻炼;1978年12月至1997年6月历任四川省自贡市公交公司财务科会计,东方锅炉厂财务处管理组组长、科长、副处长,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处主管会计,四川明日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州汽轮机厂副总会计师兼厂财务处处长;1997年6月至2012年10月历任中州汽轮机厂总会计师、东方电气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办公室主任、财务部审计室主任,东方电气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拥有高级会计师职称。

      5.《决定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建议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基本报酬和津贴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年基本报酬为7万元,对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万元,按年内实际工作时间计发;津贴按参加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计发,额度为3000元/次。均为税前标准。

      建议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相关考核评价和薪酬收入确定办法,按国家进一步明确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决定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

      建议监事会主席薪酬核定按非独立董事薪酬计核办法实施,其他监事(含职工监事)薪酬按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职工薪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核。

      请审查前述议案,并请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15- 02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6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5月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1.34%股份的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6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1)选举文利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2)选举王再秋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3)决定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4)决定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

      (2)累积投票制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i.选举斯泽夫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ii.选举张晓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iii.选举温枢刚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iv.选举黄伟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v.选举朱元巢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vi.选举张继烈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i.选举陈章武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ii.选举谷大可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iii.选举徐海和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5月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6月26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6日

      至2015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4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议案5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议案6-11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项

      3、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除审议上述议案外,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报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回执

      附件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回执

      回 执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之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

      日期:二零一五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3、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4、 对“亲自/委托代理人”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5、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前送达公司的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 号。此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邮政编码:610036)或传真(传真号码:86-28-87583551)方式送达公司。

      附件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0.0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6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11.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3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600票为限,对议案1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6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5-02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

      提名人声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气”)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名陈章武、谷大可、徐海和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将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及提名人声明公告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章武声明

      本人陈章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章武

      2015年5月27日

      2、独立董事候选人谷大可声明

      本人谷大可,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谷大可

      2015年 5月27日

      3、独立董事候选人徐海和声明

      本人徐海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董事会提名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海和

      2015年5月27日

      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陈章武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章武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5、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谷大可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谷大可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6、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徐海和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徐海和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