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69 股票简称:赣粤高速 编号:临2015-027
债券代码:122255 债券简称:13赣粤01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0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0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一、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对象: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 2,335,407,014股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
(四)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由指定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公司发起人股东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江西运输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四)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0元。
(五)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二)咨询电话:0791-86527021 传真:0791-86527021
(三)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
(四)邮编:33002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