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56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贺州市地税局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贺州地税直属所得审字[2015]1号),该文主要内容如下:公司提出的2014年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优惠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告”)第一条规定,决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并依法补缴相应税款。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决定书中所述国税总局公告第一条的内容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的规定及贺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批文,公司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公司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2011-2013年,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符合相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在2014年度财务决算中,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优惠税率预提预缴,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2014年年度报告,于2015年3月28日对外披露。2015年5月27日,贺州市地税局下发了《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认为公司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未达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按 25%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需对2014年度所得税税率由15%调整为25%重新计算,补缴相应税款,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追溯调整201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预计本次追溯调整将会对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追溯调整数据待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及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另行披露。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