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估值的联合操纵”
⊙熊锦秋
证监会近日再次集中部署“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案件查办,共涉及12起异常交易类案件,主要针对六类市场操纵行为,其中一类是“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多只或一类股票”,这是证监会首次提出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
主力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人为控制或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供求秩序和自由竞争机制,必会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严打包括新型市场操纵在内的各类市场操纵行为,才能确保市场有足够的投资者充分自由参与竞争,这是市场形成公平正义估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
天价标杆股,针对的当是几百元一股的公司,截至5月22日收盘,深市有8家股价在200元以上个股、全部为创业板公司,沪市则有2家,这些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基本都布满公募基金,各公募基金合计持股甚至达流通股本的30%以上。
如何认定上述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笔者觉得,或许应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认定投资人在打造“天价”标杆股的过程中,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目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规定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等几种操纵手段的认定办法。仅从直观上看,一家基金公司旗下不同产品连续买入同一只股票达公司总股本5%以上、或者不同基金公司扎堆投资一只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5%以上,就不能排除存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嫌疑。监管部门只要按照上述认定指引,还是比较容易认定投资者是否存在操纵手段的。
第二个步骤,认定投资者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其他股票,这是难点,而这或许要从A股市场的特殊投资氛围来究根溯源寻找认定办法。
A股市场存在比价效应,也就是投资者通过与同类型公司之间诸如行业属性、经营业绩、流通股本、募集资金所投入项目等方面直观比较,来估计二级市场股价的最终定位。正是因为存在比价效应,某只股票上涨后,其他具有相似属性的股票就可能成为投资者追涨对象,由此也形成板块联动效应(所谓板块就是具有相同属性的股票集合体)。股票按行业可分成不同的行业板块,还可按区域或概念题材划分出不同板块。板块被称为是联系大盘和个股的纽带,板块既与大盘密切相关,但有时又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板块又是一个个局域小市场,即使某日大盘走势再差,很多时候也会有某个板块的股票走势相对比较坚挺。
对于散户来说,为了获得超额收益,往往把所谓的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性、价值等抛之脑后,转而注重题材概念板块,以此寻求题材概念板块超越大盘走势的收益。主力资金由于拥有股票定价权,更有能力推广他们认定的“概念板块”,当然有时也会利用市场热衷板块炒作的规律,在推高标杆股之前潜伏于与标杆股属于同一板块的其他个股,在推动标杆股上涨到天价之后,由于市场存在比价效应和板块联动效应,同板块或相近板块的其他跟风个股估值也会水涨船高,由此可获取四两拨千斤式的操纵暴利。
有了这些背景分析之后,再回到正题。主力投资者通过操纵方式打造天价标杆股之后,怎么才会构成“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多只或一类股票”?笔者认为,首先,要有买入与标杆股属于相同板块其他个股的行为。至于何为“相同板块”,这要根据市场的即时动态决定,不宜过度泛化。比如目前局势下,创业板和中小板走势相关系数高,而这两者与主板走势相关系数低甚至是负相关,那就可将创业板与中小板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视为同一板块,但不宜将所有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都视为同一板块;当然,若要更为严格,或许可精确计算标杆股与跟风股之间的相关系数,规定相关系数在一定数值之上才属于同一板块。其次,只有主力在买入标杆股同时,买入跟风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之上,才构成此类新型市场操纵。主力投资股票若满足了上述这两个条件,甚至主力在跟风股上没有使出任何操纵手段,也可能构成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而这或许也是此类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精髓”所在。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