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5-032
债券代码:122259 债券简称:13中信01
债券代码:122260 债券简称:13中信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发行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8日支付自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中信01(122259)、13中信02(122260)。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13中信01(122259)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为4.65%;10年期品种13中信02(122260)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20亿元,票面利率为5.05%。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6月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6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65%,每手“13中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50元(含税);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5%,每手“13中信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5日
(二)付息日:2015年6月8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中信01”和“13中信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各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各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中信01”和“13中信02”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冏、张东骏、李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 8106、010-6083 8214
邮政编码:100026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 7189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5-0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将于2015年6月19日任期届满三年。鉴于相关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结束,为保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需要延期换届选举,直至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股东大会上批准组成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另行发布载有公司提呈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详情的公告。
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编号:临2015-0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
昆仑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59.37%股权
收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29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KVB Kunlun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KVB Holdings”)签署了附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其所持有的昆仑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KVB Kunlun Financia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昆仑国际金融”)12亿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昆仑国际金融已发行股本的60%)(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收购”)。昆仑国际金融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8077),KVB Holdings为其控股股东(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注:自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昆仑购股权持有人根据昆仑国际金融的购股权计划行使了购股权,共计认购2,132万股昆仑股份,昆仑国际金融已向该等昆仑购股权持有人共计配发及发行2,132万股新昆仑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仑国际金融已发行股本增至202,132万股,标的股份约占昆仑国际金融于本公告披露日已发行股本的59.37%。)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已提名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为本次股权收购的收购主体,向KVB Holdings购入标的股份的全部法定及实益拥有权。要约人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为持有标的股份及作出收购要约而成立。
截至2015年5月29日,股份转让协议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达成,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要约人已于该日受让12亿股昆仑股份(约占昆仑国际金融于本公告披露日已发行股本的59.37%),股权收购价款为7.8亿港元,相当于0.65港元/股,本次股权收购已于该日完成(自昆仑国际金融发布有关本公司可能收购标的股份及订立意向书的公告之日前6个月至本公告披露日,除订立意向书及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外,要约人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买卖任何昆仑股份、购股权、衍生工具、认股权证或其他可兑换为昆仑股份或昆仑国际金融的其它类别股权之证券)。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受让人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12亿股昆仑股份,约占昆仑国际金融于本公告披露日已发行股本的59.37%。
根据香港《收购守则》第26.1及13.5条,要约人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须向昆仑国际金融的其它股东(KVB Holdings除外)提出全面要约收购,就收购全部已发行昆仑股份(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KVB Holdings所持有的剩余3亿股昆仑股份除外)及就注销股份要约结束前所有尚未行使的昆仑购股权(无论归属与否)提出无条件强制现金要约。中信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将代表要约人提出收购要约。
要约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