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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4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议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司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4、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2015年5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5:00至2015年5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8号南郊宾馆会议中心;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4,335,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4,323,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4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824,335,9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4,335,9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张瑞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