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2015-03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B座一层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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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玉卓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唐宁监事因故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股东周年大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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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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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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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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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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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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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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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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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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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周年大会涉及重大事项议案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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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A股类别股东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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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H股类别股东会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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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股东周年大会议案7、8、9,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均为特别决议案,均获得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未涉及需要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事项。
3、股东周年大会还审议、听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无需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周思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周年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4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获得回购股份一般授权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一般授权:
1. 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 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4)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4. 授权期限: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1)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股东大会或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根据上述授权实施回购,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A股、H 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按回购最高限额1,988,962,045股计算,如果公司根据授权实施回购,回购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由人民币19,889,620,455元最低减少至人民币17,900,658,410元,公司的股本总额可由19,889,620,455股最低减少至17,900,658,41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合法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请拟申报债权的本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寄送或传真至与该债权人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具体分支机构。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等其他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具体送达日期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或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阎女士
联系电话:010-5813 315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903室
邮政编码:100011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