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5-038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4月2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通字1504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5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1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齐星铁塔存在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齐星铁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 2013、2014年度齐星铁塔与原第一大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业务,借方发生额48331.32万元,贷方发生额49135.25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公司2013年中期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2、 2014年度,齐星铁塔对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业务及其与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决定
根据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齐星铁塔给予警告;
对赵长水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对吕清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对刘丽丽、成文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对曲玲、刘海燕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就山东监管局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罚款5万元以上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山东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山东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山东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赵长水先生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