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9009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九龙山B 公告编号:临2015-028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并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列为第三人。
2013年4月27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对海航置业起诉公司3股东及7董事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公告编号:临2013-29);之后,公司股东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编号:临2013-32);2013年7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30号】,将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公告编号:临2013-80)。2013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4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重一审民事判决(公告编号:临2014-052)。2014年9月18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置业通知,其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4年8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该报公告送达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重审一审判决,送达公告中指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编号:临2014-059)。2014年10月11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置业通知,其于当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三份《民事上诉状》,重二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编号:临2014-063)。2015年5月22日,公司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公告编号:临2015-024)。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1号】,内容如下:
“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 因与被上诉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原审第三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3)高行终字第3号案进行审查,并作出(2013)行监字第1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为由,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且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止本案诉讼,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最终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1号】。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