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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2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提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8日--2015年5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5 月2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5 月 28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3,526,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3,525,8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0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04,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03,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述职报告。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决案。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25,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海若、罗小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