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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5-046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5年05月29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5月28日-2015年0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5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05月28日15:00-2015年05月29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清州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410,485,7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99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0,40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6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648,200股(其中现场投票408,563,950股同意,网络投票84,25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股东张钜作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837,500股,已全部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485,700股(其中现场投票410,401,450股同意,网络投票84,25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