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5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人民币0.285元、0.27元、0.2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 除息日:2015年6月9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星期二)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临2015-014)。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8,000,000.00元,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三、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二)除息日:2015年6月9日(星期二)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6523100-116
传真:021-66523212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高平路733号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200436
七、备查文件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