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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5-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27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二审判决;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94,710,197元及相关利息;停工损失及可得利益24,211,864元;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邦投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为和邦投资开发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和邦二号”项目提供工程建造服务。“和邦二号”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目前已对该项目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由于和邦投资未能按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本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因被告和邦投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层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5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披露的《宁波建工涉及诉讼公告》(2013-003号)及2015年1月20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01号)。就本案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关于本案二审上诉及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7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06号)。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民终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二、二审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被告和邦投资二审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认定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宁波建工与和邦投资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和邦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71,184,996.5元(已扣除和邦投资垫付的水电费873,616.5元)。

      3、宁波建工对“和邦二号”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宁波建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和邦投资移交已完工程及工程资料,撤离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物品及设备。

      5、驳回宁波建工及和邦投资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

      判决书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569,040元,由本公司负担280,485元,和邦投资负担288,555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编号:2015-02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5月6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日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520,000股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述质押股份中有26,100,000股股份已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质押,于2014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披露《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4-042)。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接广天日月通知,上述剩余质押股份中有34,800,000股股份已于2015年6月1日解除质押,于2015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截止公告日,广天日月共持有本公司190,528,000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04%。本次解除部分质押后,广天日月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69,620,000股质押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26,000,000股质押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天顺1890号光大证券资管计划单一资金信托,广天日月持有的剩余质押的公司股份数量共计为95,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9%。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