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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海博股份 编号:临2015-014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1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9元。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另行发放。

      ●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8日

      ●除息日: 2015年6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一、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14年末总股本510,370,252股为基数发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51,037,025.20元(含税)。

      4、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按照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按照规定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该类股东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8日

      2、除息日: 2015年6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经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29号公司董监办

      联系电话:021-61132700 ;021-61132819

      联系传真:021-61132819

      联系人:熊 波;郑 超

      邮政编码:200233

      七、备查文件

      海博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