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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1: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24%,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24%) = 99,760.57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760.57 = 239.43元

      认购份额 = 99,760.57/1.00 = 99,760.57份

      利息折算份额=25/1.00=2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25.00+99,760.57=99,785.5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5元,则其可得到99,785.57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8%) = 99,206.35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206.35 = 793.65元

      认购份额 = 99,206.35/1.00 = 99,206.35份

      利息折算份额=32/1.00=32.00份

      认购份额总额=32.00+99,206.35=99,238.3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2元,则其可得到99,238.3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③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寿养老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寿养老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800.0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0/1.00=3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30=100,030份

      经确认的国寿养老A份额=经确认的国寿养老B份额=100,030×0.5=50,015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3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各50,015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 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寿养老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根据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寿养老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国寿养老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寿养老份额。场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合并为场内国寿养老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国寿养老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国寿养老A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国寿养老B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 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国寿养老A份额的本金及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国寿养老B份额的净资产。国寿养老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国寿养老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国寿养老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国寿养老A份额和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寿养老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NAV基础T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基础=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NAVA为T日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国寿养老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则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

      3、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

      国寿养老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国寿养老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国寿养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特指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时,每次对国寿养老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①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

      注:M为申购金额。

      ②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

      注:M为申购金额。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注:N为持有期限,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国寿养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30%) = 99,700.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700.90= 299.10元

      申购份额 =99,700.90/1.137 = 87,687.69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687.69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 /1.137 = 87,079.9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079.95份的国寿养老份额。

      例 3: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场内申购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率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 /1.137= 87079.95份=87,079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 =0.95×1.137=1.08元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内申购国寿养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则其可得到87,079份的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费用为990.10元,退款金额为1.08元。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寿养老份额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的净赎回金额均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场外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为1.5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0×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5,000.00×0.25%=312.50元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0-312.50=124,687.5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为1.5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687.50元。

      例2: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0×1.25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5,000.00×0.50%=625.00元

      净赎回金额 = 125,000.00-625.00=124,375.0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国寿养老份额10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寿养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寿养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国寿养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寿养老份额与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寿养老A份额与1份国寿养老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国寿养老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情况适时配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养老产业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寿养老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寿养老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和研究报告,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管理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分析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等。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国寿养老A 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A份额持有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份额将按一份国寿养老A份额获得新增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寿养老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寿养老A份额的份额数,即:

      ■

      其中,

      ■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国寿养老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

      ■

      (4)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寿养老A 份额、 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 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持有人。

      1)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

      持有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分配。

      2)国寿养老A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

      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3)国寿养老B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

      国寿养老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

      其中,

      ■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寿养老份额数+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数+国寿养老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数

      2、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国寿养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养老A份额、国寿养老B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A份额和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国寿养老B份额

      ■

      ■

      2)国寿养老A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A份额与国寿养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即:

      ■

      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为:

      ■

      ■

      3)国寿养老份额

      ■

      4)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份额的总份额数=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国寿养老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寿养老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国寿养老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寿养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或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前1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届时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下转B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