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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43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华农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日15:00至2015年6月2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代表股份113,853,3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02%。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3,812,6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6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0,7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3,4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2.08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7.9141%)。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2,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40,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24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4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75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2,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43%)、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35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245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7.9141%)、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84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2,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6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40,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24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4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9.75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