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15-01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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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方案内容:本次利润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662,572,8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9,938,592.92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42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本次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3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3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次利润分配时,本公司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本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2015年6月1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部门: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3、联系电话:0510-80622329
4、联系传真:0510-86281884
七、备查文件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