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葡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5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6月3日(星期三)上午10:00,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在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5月27日以电话、电邮和传真以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2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
鉴于公司向民生租赁公司租用的设备将于2015年6月15日到期,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向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每年的租赁金额为4700万元人民币,租期为3年。本次租用设备的议案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项交易自签署协议及附加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二、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该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084 股票简称:中葡股份 编号:临2015-036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设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交易内容:公司向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银瑞世租赁公司”)租用设备,每年的租赁金额为4700万元人民币,租期为3年。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5年6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向民生租赁公司租用的设备将于2015年6月15日到期,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向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每年的租赁金额为4700万元人民币,租期为3年。本次租用设备的议案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项交易自签署协议及附加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3楼D-815室
法定代表人:陈凡
注册资本: 5000万元美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无关联关系。
信银瑞世(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近五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租赁合同清单所列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2、租赁价格:租期为3年,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4700万元,每半年支付租金2350万元。协议批准后,依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3、支付方式:现金
4、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4,500万元),该部分保证金不用于抵扣后续租金,租赁期届满且租赁关系解除后将不计利息全额返还承租人。
5、此项交易自双方签署协议及有关生效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租用生产设备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公司本次租赁设备能够节约公司成本,保证公司持续稳健运营。本次交易事项所涉及的租金可做为公司日常经营性的成本开支,租金额适合,且符合目前税法变化,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今后将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考虑相关的设备的后续租赁事宜,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租赁协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7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19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4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
至2015年6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 |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项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084 | 中葡股份 | 2015/6/15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帐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帐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告附件1。
(3)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6月16日-6月18日(9:30-13:30,14:30-18:30)
3、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公司4楼证券投资部。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人:侯伟 杨轩
联系电话:(0991)7566113
传真: (0991)8882439
附件:1、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