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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5-038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160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052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均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94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5年2月12日公司实际总股本10,733,775,3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6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为2,318,495,468.4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税后现金红利0.2052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216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44元。①该类股东如需获取代扣代缴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5年6月15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②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③如该类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并协助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等事项。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4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该类股东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1日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和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邮 编:510308

    咨询电话:020-89898833   

    传  真:020-89898666-8831

    联 系 人:尹超 郭宁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附件1:

    保利地产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代扣代缴完税事宜

    之QFII、RQFII情况表

    股东信息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沪市)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0日)收市后持股数量(股) 
    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元) 
    现金红利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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