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210007)的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6日12: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收件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会议议案咨询热线: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020-83936180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19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中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 3、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6日12: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背面注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表决票,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有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表决票。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5年7月6日12: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客服热线: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3445
网址:www.gefund.com.cn
邮箱:csmail@ge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投票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6日12:00,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咨询。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关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需要对本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的费用、基金资产估值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附件二: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金鹰中证技术领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494号文批准,于2011年6月1日成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议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金鹰中证技术领先基金转型的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变更前为“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前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
1、投资目标
变更前为“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跟踪指数为本基金的首要目标,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下;对于指数增强部分,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力争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变更后为“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配置,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
变更前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5%~95%,其中,不低于80%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技术领先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变更后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主题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理念
删除基金的投资理念 “贯彻‘被动投资为主,主动投资为辅’的理念,被动投资部分重在跟踪中证技术领先指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的成果;主动投资部分重在挖掘高α值的个股,以期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4、投资策略
由于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进行了变更,投资策略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和行业因素等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货币供应量、市场利率变化、PPI、CPI、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2)宏观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3)证券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技术领先
技术领先的企业比一般企业更高效地将资源投入变换为生产经营成果,能更快和更有效地促进经营效益的改善和企业价值的提升,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领先生产技术水平和较高产品技术含量的企业。
本基金将技术领先相关领域界定为:
(1)能提供较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国防军工、汽车、化工、交运设备、信息设备、制药、家用电器等传统技术型企业,以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企业。
(2)能运用现代科技改造生产技术,以及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竞争优势,从而改善经营效益的企业。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技术的发展,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技术领先相关上市公司的界定。
2、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界定技术领先主题的基础上,综合权衡风险与收益,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精选个股进行组合投资:
(1)企业核心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产权、治理结构、财务、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对技术领先主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估确定优质企业。
(2)市场客户。本基金将通过企业市场的布局、客户与市场的定位等分析,选取技术领先主题中,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客户来源相对稳定的优质企业。
(3)财务状况。本基金将综合使用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毛利率、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选择优质企业。
(4)估值情况。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现率、PEG、EV/EBITDA等估值指标来选择合适的优质企业。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财政等宏观政策,综合权衡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同时,通过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基本面信息、运作风险、财务风险评估、增信措施,根据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基金投资限制的修改
修改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技术领先相关产业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后的基金业绩基准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对A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7、风险收益特征
变更前为“本基金为以跟踪指数为主、主动投资为辅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收益、风险较高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变更后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四)对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申购费率进行了调整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变更前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变更后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变更前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为“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删除指数许可使用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4、申购费用
变更前为“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者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 申购费率 |
A<50 | 1.2% |
50≤ A<100 | 0.8% |
100≤ A<500 | 0.4% |
A≥500 | 每笔1000元 |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变更后为“(1)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 申购费率 |
A<100 | 1.50% |
100≤ A<300 | 0.60% |
300≤ A<500 | 0.20% |
A≥500 | 每笔1000元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
变更前为“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T为持有期 | 费 率 |
T<1 年 | 0.5% |
1 年 ≤ T<2 年 | 0.3% |
T≥2年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变更后为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T为持有期 | 费 率 |
T<7日 | 1.50% |
7日≤T<30日 | 0.75% |
30日≤T<6个月 | 0.50% |
6个月≤T<1年 | 0.25% |
T≥1年 | 0% |
(注: 1 年按365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基金资产估值
变更后的基金资产估值为: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变更前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变更后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自《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将作为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合法依据之一,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金鹰中证技术领先基金份额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为基金转型之目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可对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进行变现处理。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拟?将原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的面值折算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型后,原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换成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秉承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转型后的基金更加灵活,可进可退,能适合多种风格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规模的扩大和业绩的提升,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鉴于我司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关于本次基金转型的合规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转型方案的内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需报证监会变更注册,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3、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转型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转型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 |||
受托人姓名/名称: |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5 年 月 日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7月6日12: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