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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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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5-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66版)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乙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置入资产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1,134,325.43元、351,221,091.56元及441,528,549.40元(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利润补偿期限为2016年度至2018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承诺扣非净利润如本条前款约定,2018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将不低于490,406,791.36元。

      若置入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限内的当期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李洁家族同意以股份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李洁家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具体补偿方式详见“第九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二、《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347,045.99万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借壳

      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合计持有公司30.52%股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347,045.99万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因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本次重组前,康欣新材与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52%股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即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故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首发办法》等的各项要求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四十三条以及《首发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发行条件。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十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的相关内容。

      四、本次重组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30.52%,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李洁家族已分别作出书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李洁家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其免于发出要约后,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在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直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李洁家族免于发出要约,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监会核准后依法办理股份登记。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要情况

      (一)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李洁家族以及其他21名自然人、远东控股等14家投资机构。

      (三)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四)发行价格

      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本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作为发行价格,即5.90元/股,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拟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据此计算,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55,774.03万股,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青鸟华光的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本次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份锁定安排

      置入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李洁及其家族成员郭志先、李汉华、周晓璐承诺: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履行业绩承诺而出现股份赎回情况除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连续持有康欣新材股权已满十二个月的交易对方蔡鉴、朱一波、杨燕冰、田三红、葛亚君、叶英、李刚、操喜姣、许望生、张傲、刘雯婧、林启龙、杨其礼、李宏清、王甫、马钢、李文甫、周正、申燕、远东控股、珠峰基石、芜湖基石、东方国润、华商盈通、国林投资、杭州博润、常州博润、襄阳博润、武汉华汇、楚商先锋、华岭基金、科华银赛、弘湾资本、吉彦平、刘健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有交易对方就锁定期做出如下共同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本人若未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职务,则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股份锁定的要求。

      (七)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置入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有,如为亏损则由康欣新材股东补足;置出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及变化情况不影响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康欣新材股东同意按照置出资产于资产交割日的现状承接置出资产。

      六、配套融资安排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

      青鸟华光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占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9%,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二)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6.18元/股,具体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00,000万元,按照交易标的评估值进行测算,未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底价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发行股份数量约为16,181.23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青鸟华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锁定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拟用于康欣新材在建的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置换部分先期投入在建项目的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30%)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交易税费。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产品及电子代工业务,房地产业务。本次交易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转为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营林造林和优质种苗培育,其中,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业务是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青鸟华光总股本36,553.60万股,根据本次交易的评估值计算,本次重组完成后将新增约55,774.03万股,若考虑本次配套融资,且按照6.18元/股募集配套资金10亿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

      注1:“上市公司原中小股东”在本次交易前无单一股东持股5%以上情形。

      注2:以上表格中股票数量为四舍五入到万股,与精确到个位股份数量有些许差异,待证监会审核通过、办理股权登记时再统一按照各股东所持精确到个位的股份数量办理股权登记。

      根据上表,本次重组完成后,东方国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由9.34%下降至3.70%,李洁家族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52%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三)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自2010年开始,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产品及电子代工业务,房地产业务。由于国内电子信息类企业众多,以及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的持续加码,加剧了电子信息行业、房地产行业市场的竞争,2011年以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缓慢,主营业务连续亏损,公司经营陷于困境。

      康欣新材2014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90,617.14万元,较2013年增长33.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816.31万元,较2013年增长11.86%,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对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合计持有康欣新材发行前50.54%的股份,并投资入股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3200万股,占出资总额的8%,除此之外,李洁家族无其他对外投资。故,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均未从事与康欣新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控股的康欣新材置入青鸟华光,李洁家族与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康欣新材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及交易。本次重组前,李洁家族存在向康欣新材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可能存在向上市公司或康欣新材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形。

      为保证未来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李洁家族已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康欣新材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从事与康欣新材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康欣新材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及时告知康欣新材,并尽力帮助康欣新材取得该商业机会。

      就规范未来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李洁家族已承诺:(一)不利用自身对青鸟华光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青鸟华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二)不利用自身对青鸟华光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与青鸟华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三)杜绝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青鸟华光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青鸟华光违规向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四)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青鸟华光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青鸟华光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则保证如下:1、督促青鸟华光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鸟华光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开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青鸟华光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青鸟华光利益的行为;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鸟华光章程的规定,督促青鸟华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李洁家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要求执行。

      (五)对负债的影响

      青鸟华光2014年12月31日资产和负债总计分别为7.84亿元和5.3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68.42%。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显著提高,财务风险明显降低。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显著改善,具体如下:

      ■

      八、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2015年6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有关议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已分别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二)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豁免李洁家族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2、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取得全部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九、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体包括: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乙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置入资产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1,134,325.43元、351,221,091.56元及441,528,549.40元(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利润补偿期限为2016年度至2018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承诺扣非净利润如本条前款约定,2018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将不低于490,406,791.36元。

      (四)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锁定期限承诺具体参见本报告书“ 重大事项提示、五、(六)股份锁定安排”。

      (五)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面临较大困难,连续亏损。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将得到提高,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不涉及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2014 年年报及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5】16020009号《专项审计报告》,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且本方案的实施尚须满足多项条件,重组工作及时间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重组可能因以下事项的发生而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1、尽管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的6个月内需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若无法按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则本次交易存在被取消的风险;

      若因上述情形导致本次重组无法进行,或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重组事宜的,本公司董事会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时,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同时交易需面临交易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等。同时,根据《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借壳上市,中国证监会还将按照《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借壳上市进行严格审核。本次交易除必须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外,标的公司还必须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通过审查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核准、通过审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重组方案的最终成功实施存在审批风险。

      (三)交易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375号《评估报告》,本次拟置入资产为康欣新材100%股权,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47,045.99万元,增值额为236,789.28万元,增值率为214.76%。

      虽然中企华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评估的相关规定,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四)拟置出资产债务转移风险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涉及上市公司部分资产、负债,负债总额为21,553.91万元,全部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主要是对关联方的欠款,已取得关联方债务转移同意函,其余主要为账龄10年以上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总金额约为5,225.55万元。鉴于间隔时间太长、多数债权人无法取得联系,部分债权人如青岛捷力特电源有限公司、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珠海德丽公司、深圳圣马电子公司等已经注销,本公司拟于审计结束、股东大会通过重组草案后进行债权人公告程序,另外,为切实保障拟置出债务涉及的债权人权益,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国兴、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作出如下承诺:

      2015年5月11日,东方国兴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东方国兴对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仍未能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全部置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同时对于截至资产交割日以上所述债务增加部分(包括增加新债权人或者原债权人新增债务),如无法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亦提供担保。在承接置出资产、负债方无法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情况下,东方国兴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且上市公司若因置出债务而蒙受损失,则等额给予上市公司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因置出债务而发生损失。在代为履行清偿义务或给予上市公司补偿后,东方国兴保留对承接方追偿代付债务的权利,但不得因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或给与上市公司补偿而对上市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

      2015年5月11日,李洁家族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若东方国兴届时未能完全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李洁家族就东方国兴未能清偿的债务给予清偿,且不再就代为清偿的债务向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但保留向东方国兴追偿的权利。

      上述安排、约定为重组顺利实施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置出债务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相关债权人向上市公司追偿的风险。

      (五)关于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存在无法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税款的风险

      根据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中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康欣新材自然人股东以所持康欣新材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通知》中界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上述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具有支付相应税款的义务,部分自然人涉及税款金额较大。

      针对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未来支付相应个人所得税事项,相关自然人交易对方均承诺:“本人系康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股东。本人承诺,在康欣新材与青鸟华光(股票代码:600076)重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人取得以康欣新材股份换取的青鸟华光股权登记日之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人完全有能力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且届时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则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完毕应缴个人所得税,确保不会因本人上述个税未按期缴纳且未征得税务部门分期缴纳认可意见而影响资产交割等交易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潍坊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延长本人本次交易获得的潍坊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暂缓发放本人分红等措施,直至本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履行完相应的纳税义务。”

      同时,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敦促自然人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2、对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拟采取延长其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暂缓发放分红等措施,直至其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3、积极配合自然人交易对方通过办理股份质押等方式筹措资金,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尽管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已承诺按期缴纳交易涉及的个税或申请分期缴纳,且公司将采取各类措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但目前仍无法完全排除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不能按期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个税且未征得税务部门分期缴纳认可意见而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风险。

      (六)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风险

      2013年8月21日,青鸟华光控股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行潍坊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同年9月,青鸟华光与建行潍坊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7,000万元。上述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放贷款12,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该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为1150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降至10300万元。除为控股子公司华光置业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为顺利实施资产交割及切实保障重组方、上市公司利益,2015年5月11日东方国兴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日公司未解除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若出现因上述反担保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面临履行担保责任时,东方国兴承诺代公司全额支付相关款项,或全额给予公司补偿,确保公司不因之遭受损失。在代为履行担保责任或给予补偿后,东方国兴不得因履行上述义务而对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尽管东方国兴已就上述担保事项的解决作出承诺,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相关风险。

      (七)李洁家族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风险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179.74万股股份。同时,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李洁家族承诺2015年、2016年、2017年置入资产扣非净利润合计104,388.40万元。若2015年当年重组未完成,追加承诺2018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9,040.68万元。

      若置入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限内的当期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李洁家族承诺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换取的股份进行补偿,但补偿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李洁家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实际扣非净利润较承诺扣非净利润每减少1%,李洁家族需补偿的股份数为557.74万股,当累计实际扣非净利润较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减少50.54%时,李洁家族本次重组以资产认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补偿。

      故当累积扣非实际净利润低于52,757.90万元时,李洁家族股份将不足以用于补偿,从而面临补偿不足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的相关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康欣新材的下游行业主要为运输、建筑、包装等国民经济的支柱型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上述行业的市场需求变动将直接影响本行业的供需状况。近年来,运输、建筑以及包装行业总体平稳发展,为康欣新材开拓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经过多年发展,康欣新材立足当地林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速生杨树种植以及培育飞播林等人工用材林,掌控了一定的林业资源,并与上游主要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共同分担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具备一定的抵抗宏观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但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恶化,经济出现衰退,下游行业出现不景气或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将一定程度影响康欣新材主导产品的市场需求,可能造成订单有所减少、盈利能力下降。

      (二)产品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集装箱底板的价格主要受新船订单对装配集装箱需求量、海运市场行情以及季节性等因素影响。但因长期受热带阔叶林资源日渐匮乏、优质天然林硬木短缺以及传统劳动密集型生产工艺难以大规模扩产等不利因素制约,集装箱底板市场经常处于供给不足状态,故总体上康欣新材主导产品集装箱底板价格较为平稳。

      康欣新材生产集装箱底板等木质复合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包括杨木、硬杂木等在内的原木,尿素、三聚氰胺等合成胶合剂的化工原料。总体上,尿素、三聚氰胺等化工原料市场供应充足,价格随行就市,对康欣新材成本影响相对较小。原木的价格波动对康欣新材生产成本影响相对较大。随着东南亚等地区热带雨林保护力度的加大、国内对天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优质天然林的日渐短缺,克隆木等热带阔叶硬木、国内材质较好的树种价格存在持续走高的风险。康欣新材一直通过技术攻关,加大以速生杨木等次材以及其他次小材替代优质天然硬木的力度,并大力发展速生杨树、松木等人工用材林,储备丰富的速生丰产人工用材林资源,努力提高应对未来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

      (三)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康欣新材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营运。其中,年产27.5万m3COSB项目是康欣新材与世界著名的林业机械制造商德国迪芬巴赫公司联合设计的全球首条COSB生产线,将国际上主流的自动化、数控化OSB生产线进行改进后直接用于生产高密度、高强度的集装箱底板,成功实现高度自动化、清洁方式生产工艺全面替代国内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自动化程度低的集装箱底板生产工艺,推动产业升级换代。项目建成后,康欣新材主要生产环节实现全自动化、数控化、连续化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宽。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与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以及康欣新材现有集装箱底板产能相配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集装箱底板产能将由目前的12万m3扩大到42万m3,原木利用率以及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规模优势、生产成本优势以及质量优势进一步凸显。

      尽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已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方面进行过缜密分析、论证,在技术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也进行了充分准备,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引致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实施风险。同时,竞争对手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销售渠道、营销力量的配套措施是否得力等因素也会对项目建成后运行情况、投资回报产生影响。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否按期建成并达到预期收益,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偿债能力风险

      康欣新材目前正处于业务快速扩张发展阶段,随着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需求相应增大,仅依靠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业务发展需要。康欣新材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长、短期借款余额合计分别为43,783.60万元、79,933.60万元、129,388.61万元,报告期各年财务费用分别为1,519.15万元、2,136.12万元 、3,856.83万元,呈上升趋势,财务负担有所增加。尽管康欣新材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良好,资信状况较好,具备良好的融资信誉,但由于业务迅速扩大,若长期依赖银行借款,经营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时,可能带来一定的偿债风险。

      (五)自然灾害的风险

      林木种植和生产经营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风险,包括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微生物、昆虫、鼠类)、冻害、雪灾、风灾、干旱、洪涝、滑坡、泥石流、环境污染、征占用林地和盗伐等。自然灾害发生与气候及其变化有较大关系,盗伐与当地社会秩序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森林火灾、病虫害和盗伐是常见的破坏性较大的灾害,是森林“三防”的重点。康欣新材在林木种植和木材加工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具有充分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但灾害多样性、突发性和破坏力大等特点,将有可能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康欣新材因从事营林造林、利用速生杨等次小薪材生产木质复合材料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主要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康欣新材自2011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自2011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康欣新材利用速生杨等次小薪材生产集装箱底板等产品,自2010年1月7日起被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报告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为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报告期康欣新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根据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康欣新材子公司康欣科技销售自产的林木及苗木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征增值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康欣新材子公司康欣科技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康欣新材以及子公司康欣科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持续性、经常性,但如果今后康欣新材未能通过三年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则可能无法继续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能对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环保标准变动的风险

      受生产工艺特点影响,木质复合材料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含有一定数量的游离甲醛。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和地方在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将来有可能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并相应增加环保费用。

      (八)标的公司相关业务资质未能及时通过年审的风险

      康欣新材已取得汉川市林业局颁发《湖北省木材加工许可证》、《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康欣科技已取得武汉市林业局颁发的《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一年。木材加工和木材经营许可证实施年度审验制,每年审验一次。

      康欣科技已取得武汉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013】第010007)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013】第010007),有效期均为三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康欣新材具备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康欣科技具备木材经营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均能在相关业务许可证到期前积极准备审验文件,以往亦从未发生年审不能通过的情形。但仍无法完全排除到期不能及时通过年审、按期续办相关许可证的风险,并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股价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主营业务连续亏损,经营困难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产品及电子代工业务,房地产业务。近年来,因国内电子信息类企业众多、竞争激烈,以及房地产行业调控加剧、景气度明显下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缓慢,连续亏损,且金额较大,公司短期内扭转不利局面的困难较大。

      2、康欣新材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明显

      康欣新材主要从事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营林造林和优质种苗培育,主要产品包括杨木复合集装箱底板、竹木复合集装箱底板、OSB复合集装箱底板、OSB集装箱底板、建筑模板、环保板等各类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以及速生杨种苗,石楠、雪松、桂花等多种绿化种苗及景观树等林产品。

      康欣新材系“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单位”,2014年被国家林业局授予“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2013年12月,拥有的“康欣科技及图”注册商标为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康欣新材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定向结构板(OSB)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康欣新材参与的《竹木复合结构理论的创新与应用》荣获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颁发的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康欣新材子公司康欣科技系“湖北省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武汉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2004年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特色种苗基地”,2010年被中国杨树委员会授予“良种繁育基地”。

      多年来,康欣新材立足当地速生杨资源开发利用,应用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将速生杨木为主的次小薪材以现代化、自动化的连续流水线工艺制成抗压、耐磨、耐腐蚀、附着力好、性能稳定等指标要求高的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成功破解了热带阔叶林硬材短缺以及加工工艺落后、单厂难以做大的传统集装箱底板行业面临的两大难题,形成了节约、集约、永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发展模式,极大减少了对天然优质林的需求,拥有较为显著的经营优势,具体如下:

      一是林地资源优势。康欣新材地处长江中下游江汉平原,系国内速生杨三大种植带之一。所处区域,速生杨树资源丰富,就近取材,运输成本低、供应保障充分。特别是康欣新材长期从事速生杨营林造林,通过承包土地营林以及合作营林掌控的速生杨资源约11万亩,其他松木等山林25万余亩,既提供了坚实的木质原料保障,又有效降低了产品成本,整体提升了产品竞争力。

      二是技术、工艺优势。康欣新材攻克了以速生杨等次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集装箱底板的技术难关,创造性地通过研发新型四元树脂胶合剂以及工艺革新对杨树进行化学及物理改性,增强杨树物理性能,达到集装箱底板强度、刚性、耐磨、耐用等各项技术要求,成功使用速生杨木替代硬阔叶材生产集装箱底板,并顺利实现全杨木集装箱底板或杨木、硬杂混用集装箱底板批量生产供货,得到包括中海、新华昌、胜狮等国内主要集装箱厂的高度认可。康欣新材还成功研发出以杨木等制成的定向结构板为基材生产加工集装箱底板,大幅提高了生产效率以及木质材料利用率。康欣新材围绕速生杨、竹材等短周期原料利用已形成一系列技术成果,取得多项实用新型以及发明专利,为进一步扩大利用速生杨等可持续资源生产集装箱底板的规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另外,康欣新材与世界著名的林业机械制造商德国迪芬巴赫公司联合设计的全球首条COSB生产线2015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后,主要生产工艺全面升级为自动化、数控化、清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水平将实现跨越式提升。

      三是客户资源优势。康欣新材已先后与中海、中集、新华昌、狮胜等行业龙头企业建立起配套关系,并在行业率先采用直销模式,直接与一批箱东建立起合作关系。因产品质量稳定、售后服务到位以及价格适中,康欣新材的产品得到中海、新华昌、胜狮等国内主要集装箱箱厂以及中海、胜狮、韩进、长荣、阳明等箱东的充分认可。客户资源是康欣新材下一步扩产扩能坚实的市场保障。

      四是质量和品牌优势。康欣新材坚持“以质取胜,争创名牌”的发展战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质量环保管理体系,推行严格的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 2007年获得了中国船级社工厂认证、法国船级社工厂认证。2009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1年,通了过FSC森林体系认证的COC产销监管链认证,同年获得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2年,获得了美国船级社工厂认证。

      综上,康欣新材在国内林板一体化行业,特别是集装箱底板行业拥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盈利能力强,财务状况稳健,2014年康欣新材营业收入为90,617.1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非净利润为18,800.47万元。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营林造林和优质种苗培育,资产质量将得以明显改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大幅提升,发展前景良好。

      3、康欣新材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康欣新材从事的以集装箱底板为主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属于鼓励类“一、农林业”、“53、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从事的速生杨良种繁育以及绿化苗业务,属于鼓励类“一、农林业”、“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从事的速生丰产杨树、松树等人工林营林造林业务,则属于鼓励类“一、农林业”、“44、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

      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属于国家大力鼓励、支持发展的重要行业。木材加工是林业产业的主导产业,原材料林建设是木材加工产业的重要基础。康欣新材从事速生杨树、松树等人工原材料林的营林造林,并立足当地速生杨资源开发利用,应用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将次材标准的速生杨木以现代化、自动化的连续流水线工艺制成抗压、耐磨、耐腐蚀、附着力好、性能稳定等指标要求高的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成功破解了热带阔叶林硬材短缺以及加工工艺落后、单厂难以做大的传统集装箱底板行业面临的最大的两大难题,从而形成了节约、集约、永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发展模式,极大减少对天然优质林的需求,对推动林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天然生态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故,康欣新材主营业务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保护股东利益

      通过本次交易,置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良好的林板一体化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康欣新材借助资本市场快速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林板一体化行业龙头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康欣新材实现借壳上市,完成与资本市场的对接,为下一步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通过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将主要用于康欣新材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营运。康欣新材与世界著名的林业机械制造商德国迪芬巴赫公司联合设计的全球首条COSB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创造性按照集装箱底板的技术指标要求将国际上主流的自动化、数控化OSB生产线进行改进后应用于集装箱底板生产领域,从而使高度自动化、清洁方式生产工艺全面替代国内目前自动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的集装箱底板生产工艺成为可能。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环节实现全自动化、数控化、连续化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宽,将极大提升生产能力、自动化程度、技术工艺水平,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原材料利用率,推动现有产能顺利实现升级换代,彻底打破近年来制约康欣新材发展的产能瓶颈,加快实现向自动化、数控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具备国际竞争力林板一体化龙头企业的跨越式转变。

      下一步,康欣新材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筹集资金,继续做大做强主业,一是充分利用、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营林造林,掌控更多的林业资源,为下游木质复合材料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并积极拓展林业发展的新领域、新业态;二是进一步加大开拓集装箱底板市场力度,充分利用生产、技术优势,开发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培育OSB市场,开发、推广已在国外广泛应用的工业包装材料、木屋材料等木质复合新材料,适当时机复制已形成的先进生产工艺,进一步扩充产能,积极抢占市场份额。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2015年6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有关议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已分别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二)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豁免李洁家族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2、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取得全部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主要由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募集配套资金三个部分构成。青鸟华光、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和东方国兴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了《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补充协议》。

      1、重大资产置换

      青鸟华光以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购买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日、60日、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90%原则,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5.90 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90%。据此计算,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55,774.03万股,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青鸟华光的资本公积。

      3、募集配套资金

      青鸟华光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低于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拟用于康欣新材在建的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置换部分先期投入在建项目的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30%)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交易税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6.18元/股,最终发行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当出现用于在建项目的配套募集资金未募集到位的情形时,则通过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资满足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上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重大资产置换

      青鸟华光以其除无法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之对等现金外全部资产、负债与康欣新材股东所持康欣新材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

      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17,979.19万元,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 347,045.99万元。置换完成后,康欣新材股东或其指定公司承接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青鸟华光拥有置入资产康欣新材100%股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李洁家族以及其他21名自然人、远东控股等14家投资机构。

      3、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康欣新材股权的发行价格确定为5.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青鸟华光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青鸟华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拟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据此计算,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55,774.03万股,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青鸟华光的资本公积。

      5、股份锁定安排

      参见本报告书“ 重大事项提示、五、(六)股份锁定安排”。

      (四)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6.18元/股,具体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00,000万元,按照交易标的评估值进行测算,未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底价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发行股份数量约为16,181.23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青鸟华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约定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置入资产的期间损益,如为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有,如为亏损则由康欣新材股东补足;置出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及变化情况不影响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康欣新材股东同意按照置出资产于资产交割日的现状承接置出资产。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具体参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关内容。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6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