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24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2日、6月3日与6月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2日、3日、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自查,经核实,目前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征询确认,截至目前,除2015年6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减持东阳光科45,452,000股股份,且不排除后续继续减持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25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6月4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阳光科”)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的告知函,深圳东阳光下属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投资公司”)于2015年6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5,452,0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841%。
本次减持前,东莞投资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85,449,16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的7.511%,本次减持完毕后,东莞投资持有139,997,16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670%。
二、告知函减持理由如下
深圳东阳光旗下制药产业部分新药进入临床阶段,为加速产业孵化,加大投资力度,公司拟通过减持所持东阳光科的部分股份,加大资金投入用于上述新药研发。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东莞投资公司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
3、本次减持的股东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深圳东阳光和东莞投资公司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5、本次减持系股东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五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东阳光、东莞东阳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已达到披露要求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履行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深圳东阳光关于减持所持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26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东阳光、122078;
3、发行人: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9亿元,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79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7.50%;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
3、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6月15日;
4、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东阳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王文钧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陈志利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附表:
■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东阳光科
股票代码:60067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E区E25栋
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振安路368号
一致行动人:
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乳源县民族经济开发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其在东阳光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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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阳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E区E25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1月27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297094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7931023-2
税务登记证号:国税深字 440300279310232号
地税登字 44030027931023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及元件的购销;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1017号审定证书规定办);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中能
主要股东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主要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寓能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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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张中能先生与郭梅兰女士系为夫妻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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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如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东阳光投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振安路36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85909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56086962-8
税务登记证号:粤国税字441900560869628号
粤地税字441900560869628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
法定代表人:张中能
主要股东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为乳源东阳光药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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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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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如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三、一致行动人—阳之光铝业发展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乳源县民族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15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6月25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400006776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0752123—X
税务登记证号:粤国税字44023270752123X号
粤地税字44023270752123X号
公司类型:合资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机械设备、机械产品,产品内外销售。
法定代表人:朱英伟
(二)上述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三)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如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境内没有持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深圳东阳光实际控制人张中能、郭梅兰夫妇间接控制东莞东阳光投资;阳之光铝业发展实际控制人郭京平先生与张中能、郭梅兰夫妇存在非直系亲属关系,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深圳东阳光旗下制药产业部分新药进入临床阶段,为加速产业孵化,加大投资力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阳光、东莞东阳光投资拟通过减持所持有东阳光科权益股份用于上述新药研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权益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第一批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东阳光及东莞东阳光投资在2014年12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3.159%。
注* 2014年12月10日,公司当时总股本为949,566,888股。此次股数减持比例以当时股本总数949,566,888股为基数。
减持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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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临2014—63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二)、第二批权益变动方式
2015年6月4日,公司接股东深圳东阳光告知函,深圳东阳光下属子公司东莞东阳光投资于2015年6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5,452,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841%。
注*2015年5月7日,公司完成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总股本变更为2,468,873,909股,此次股数减持比例以当前股本总数2,468,873,909股为基数。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临2015-22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上述两批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达到其减持时点所占公司总股本的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第一批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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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批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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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权益变动没有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购买或出售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本报告书原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东阳光科 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中能
日期:2015年6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中能
日期:2015年6月4日
一致行动人申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英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中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中能
一致行动人(盖章):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英伟
日期:2015年6月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张中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中能
一致行动人(签章):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英伟
日期:201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