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桂东电力 股票代码:600310 编号:临2015-057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将增加公司2014年度应交税费46,432,038.62元,减少2014年度净利润46,432,038.62元。
一、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含纳入合并报表的下属子公司,下同)在2014年度财务决算中,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优惠税率预提预缴。2015年5月27日,贺州市地税局下发了《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认为公司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按 25%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中,改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因此增加了46,432,038.62元,本公司针对该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了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公司事前就会计差错更正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并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 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1、对税法相关文件的理解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
(1)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条件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上述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并且主营业务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012年1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出具了桂工信政法确认函[2012]1号,确认本公司“水力发电”和“电网改造与建设”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项目目录。
(2)公司2014年总收入和电力主营业务收入实际情况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仍是电力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口径和税法优于会计规定的原则将2014年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收入为179,050.35万元,其中电力主营业务收入为 125,660.30万元(含电价补贴收入、各项政府基金和政策性收费、电力子公司分红以及利息收入等),占总收入比例为70.18%,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以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电力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上述调整的原因是:一方面,电价补贴收入、各项政府基金和政策性收费、电力子公司分红以及利息收入都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公司的电力业务是它们唯一赖以存在和发生的基础和平台,因此它们是电力业务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将其列入电力主营业务收入范畴之中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和2015年第14号都有“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可见该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主营、非主营之分应为鼓励类与非鼓励类的产业之分,只要是来自于鼓励类产业并且属于税法上的收入都可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仅仅因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将它们列为主管业务收入甚至不列为收入就将它们排除在外,否则就会造成分子、分母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不配比,这样得出的统计结果也会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3)贺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不予认可的地方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公司 “电力子公司分红”(税局认定电力子公司已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所得税优惠,母公司收到分红不能加计)和“利息收入”两项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不予调整到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可,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降至66.57%,故达不到规定的70%标准。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认定时间迟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1)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时间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的规定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批文,公司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011-2013年,公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符合相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司2014年总收入和电力主营业务收入实际情况,公司认为2014年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各项条件,因此在2014年度财务决算中,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优惠税率预提预缴,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2014年年度报告,于2015年3月28日对外公告。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认定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公司历年来都是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于四月下旬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于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给予批复确认,如公司2013年5月30日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2012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确认书(2013年第29号),2014年6月3日收到对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确认书(2014年第10号),2015年5月27日收到对2014年度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决定书(贺州地税直属所得审字[2015]1号)。
综上,由于对于税法相关文件的理解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不一致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认定时间迟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致使公司需对2014年度所得税税率由15%调整为25%重新计算,补缴相应税款,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追溯调整201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二)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对补税等事项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调整前后报表数据对照如下:
1、对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单位:元
■
2、对2014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单位:元
■
(四)本次会计差错是由于公司对税法相关文件的理解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认定时间迟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所致,所以不存在相关规定中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是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相关的会计处理、补税事项更正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出具了《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认为公司对上述差错更正事项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四、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3、六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4、会计师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
股票简称:桂东电力 股票代码:600310 编号:临2015-05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6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