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0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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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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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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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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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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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2科伦02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发布公告称,于2014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发布公告称,于2014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予以立案调查的《调查通知书》。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注册发行阶段及存续期间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给予科伦药业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三个月,责令整改, 并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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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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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6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内容。
2、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的内容。
3、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内容。
4、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5、更新了“十、基金的投资” 部分的内容。
6、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7、更新了“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内容。
8、更新了“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的内容。
9、更新了“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的内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