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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报摘要的更正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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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5-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231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我公司提交的《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231号)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231号)

      2015年2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3月27日,我会出具反馈意见。5月11日,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反馈回复显示,平衡基金与亚威股份之间存在的相互持股行为,未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作出上述结论的理由。2)相互持股对亚威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3)交易完成后平衡基金所持亚威股份表决权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平衡基金设立的目的、亚威股份“对该合伙企业既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也不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的依据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反馈回复显示,亚威股份将对平衡基金的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计量。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计量”的含义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亚威股份持有平衡基金的目的、平衡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合同约定条款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亚威股份持股平衡基金的会计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列报的处理方法、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3)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相互持股对亚威股份财务报表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反馈回复显示,2014年无锡创科源毛利率、净利率均较2013年下降。下降原因主要是由于宏观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随着三维激光切割系统技术及市场日渐成熟,市场仍将保持充分竞争的态势。反馈材料同时显示,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市场竞争方面对无锡创科源未来发展的影响。请你公司结合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毛利率、净利率的增长率、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补充披露“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市场竞争方面对无锡创科源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反馈回复显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产品技术成熟,三维激光切割系统价格最近几年总体上趋于下滑趋势,以无锡创科源这几年最主要的一款产品,500W激光器配合史陶比尔160机械手为例,2012年-2014年的平价含税销售单价分别为:144万元/台、124万元/台、102万元/台。反馈回复同时显示,在收益法评估中,无锡创科源未来三维激光切割系统售价将在2014年度均价的基础上逐年递减1%并假设在2019年之后保持不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收益法评估销售均价降幅与报告期销售单价降幅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实际销售价格与预测销售价格差异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3)收益法评估销售均价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反馈回复显示,由于无锡创科源技术人员有限,2014年其主要精力投入新产品研发后,减少了对销售和售后的支持,对无锡创科源老产品的销售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请你公司结合无锡创科源技术人员数量,支持销售和售后的技术人员数量变化,对老产品销售的具体影响,包括金额、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等,进一步补充披露因新产品研发导致2014年无锡创科源经营业绩下滑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回复意见,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