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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版:信息披露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报摘要的更正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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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16 证券简称:苏试试验 公告编号:2015-026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7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11.48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0,23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366,4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142,869,600.00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15)第 0000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投项目之一“实验室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是公司子公司苏州广博力学环境实验室有限公司、重庆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苏试众博环境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为了更高效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由以上三家子公司分别设立了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实验室网络扩建项目”下“苏州广博力学环境实验室扩建项目”、“重庆苏试广博力学环境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上海苏试众博环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苏州广博力学环境实验室有限公司、重庆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苏试众博环境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苏州广博”、“重庆广博”、“上海众博”或统称“乙方”),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重庆北碚支行、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统称“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保荐机构”)经协商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乙方在丙方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苏州广博已在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25605000018010355981,截止2015年 5月 7日,专户余额为 2,8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苏州广博力学环境实验室扩建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重庆广博已在工商银行重庆北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100037129100028691 ,截止2015年 5月 7日,专户余额为 1,40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重庆苏试广博力学环境实验室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上海众博已在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001056929000000772 ,截止2015年 5月 7日,专户余额为 1,356.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苏试众博环境实验室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立乾、张玉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