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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15-064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股份的股东。

      5、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5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15:00—2015年6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会议室

      4、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桂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0,883,3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3790%。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192,55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6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代表股份20,690,83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04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27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690,83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04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桂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女士、黎志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200,883,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20,690,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女士、黎志琛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