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1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南京分行”)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苏州银行湖东支行申请诉前保全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种园路728号
负责人:马静
被申请人(一):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申请人(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2、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因与舜天船舶和发展公司发生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共计5,705万元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如下裁定:
(1)准许申请人苏州银行湖东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
(2)自即日起,冻结发展公司、舜天船舶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5,70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3)申请人苏州银行湖东支行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被苏州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88号
负责人:任巨光
被申请人(一):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申请人(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2、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南京分行因与舜天船舶和发展公司发生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40万元的财产。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如下裁定:
(1)准许申请人苏州银行南京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
(2)自即日起,冻结发展公司、舜天船舶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3,2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3)申请人苏州银行南京分行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保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根据上述法院作出的裁定,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被查封冻结,查封账户为南京银行虹桥支行,查封金额为人民币0元;发展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被查封冻结,查封账户为南京银行虹桥支行,查封金额为人民币0元。
二、除本次公告的诉前保全外,公司被财产保全的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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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9号至第00221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