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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证券代码:600719 编号:临2015-023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热电集团”)正在筹划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经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3月26日起按有关规定停牌。2015年4月10日,本公司发布了《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热电集团正筹划的重大事项对本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10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因重组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方案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发布了《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1日起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停牌期间,本公司及有关各方初步确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内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交易对方初步定为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热电集团”)及其他第三方,具体交易对方尚未最终确定;标的资产初步确定为热电集团持有的热电生产、经营相关资产、股权,标的资产属于热力、电力供应等相关行业,具体范围尚未最终确定。

      目前,本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具体重组方案、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范围尚在论证、沟通中,故尚未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亦未正式开展国资管理部门的报批工作。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正在有序开展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公司尚未与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际参加董事九人。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表决并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申请继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继续停牌申请,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1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公司将结合停牌期间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有关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待相关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编号:临2015-02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具体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0,229.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675,893.40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3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97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3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90号

      咨询电话:0411-84498968、84498969

      传 真:0411-8443875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