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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非公开发行、条款灵活的特点,往往能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本基金将采用富安达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力求规避可能的债券违约,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主要以债项属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通过投资部对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研究,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考量其合理定价区间。

      本基金不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操作,也不参与一级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申购。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债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回避股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优先选择到期收益率或回售收益率较高的可转债品种进行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0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0月25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03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富安达信用主题A

      ■

      富安达信用主题C

      ■

      注:①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指数,

      ②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按照构建公式每交易日进行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Return t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t /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t-1) -1

      Benchmark t =(1+Return t)×Benchmark(t-1)

      其中,t =1,2,3,…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A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0月25日-2015年03月31日)

      ■

      注: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5日成立。

      本基金C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注: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5日成立。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所载内容截止日期”及“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内部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增加了代销机构;更新了注册登记机构联系人;

      5、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增加了代销机构;

      6、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5年03月31日;

      7、在“十、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 2015年03月31日。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06月08日

      (上接5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