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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5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37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型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全球新格局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二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10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22年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至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年3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4年10月起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任公司业务部职员;2005年4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务,自2015年4月起担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具备10年基金从业经验,9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5年5月15日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建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部负责人;2003年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

      金融学硕士;2003年7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任首席研究员;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就职于国联证券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工作,任高级经理;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就职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8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自2008年8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5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3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2年证券从业经验,9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吕越超先生

      金融学硕士;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就职于长江证券,担任行业分析师;2010年12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4年11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基金基金经理;5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总监戴洁,固定收益部总监卓若伟,资深基金经理陈晓舜、吴华。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邓艺颖、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邓艺颖、戴洁、陈晓舜、吴华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4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4年6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9703.56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支付宝账户等。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店:http://tfund.taobao.com/,支持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玚

      联系人:王玚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5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037号文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