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04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个交易日内(2015年6月5日、2015年6月8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 商谈、 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02号《审阅报告》,公司2015年1-3月营业收入29,501.49万元,同比增长6.77%。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1.36万元,同比增长13.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97.37万元,同比增长13.86%。依据销售情况及对市场预测,公司预计201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至15%之间,具体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区域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医药流通行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优化以及行业经营的更加规范,同行业公司持续加大了对医药流通领域的投资和市场营销网点的布控力度,一些外资企业也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进入中国医药流通市场。从商务部2011年5月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可以看出,医药流通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将是未来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一部分全国性医药商业企业可能利用其规模和资金实力优势,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在其尚未覆盖的区域内布点。本公司目前主要经营区域在绍兴地区,并逐步走向浙江全省市场,而浙江省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更有可能吸引新的进入者,加上区域内规模较大的医药商业企业自身也在进一步发展,使得该区域医药市场竞争可能更为激烈。同时,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升,本公司竞争对手的数量将会减少,而其资金实力、配送能力、终端覆盖能力都会增强,公司亦将面临较大的区域市场竞争压力。
(二)政策风险
我国正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针对医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医疗卫生保障体制、医药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逐步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公司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例如,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多次药品降价措施,对部分药品零售价格的上限实施限制,对超过限价的企业进行处罚,而价格的下浮则由医院药房和药店自行控制,这些降价措施可能会减少流通企业的药品销售额,从而减少企业收入。再如,绍兴市作为卫计委34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之一,于2014年12月推出了《绍兴市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从2015年开始绍兴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就其所有采购的药品“以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为基准,与药品供应商通过‘量价挂钩、成交确认’方式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实际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绍兴市“二次议价”的试点改革,可能会带来药品价格的进一步下降,从而压缩上游供应商的利润空间,供应商也可能通过对返利政策及药品价差等的微调来降低该部分影响,从而可能对区内药品流通企业,包括本公司药品批发业务的毛利率造成影响。
(三)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证或尚未更名的风险
目前,公司占有并正在使用的2处房产(系从绍兴县供销社购买取得,2014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3,872.16元,占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001%,建筑面积合计为343平方米);子公司华通连锁占有并正在使用的4处房产(系在绍兴县供销社对系统内医药零售门店整合过程中分别从绍兴县各基层供销社购买所得,2014年12月31日4处房产的账面净值合计为45,881.68元,占华通连锁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0.13%,建筑面积合计为800平方米),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共6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权证,均系原供销社划拨用地的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房产权证。
子公司华通连锁另有6处房产原已有房产证但尚未变更到其新名称“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下,这6处有旧房产证的房产在当时历史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但因原供销社划拨用地的历史原因目前尚未更名。
上述6处无权证房产、6处有旧权证但尚未更名的房产,其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均系划拨,现土地使用登记人仍为各基层供销社,造成房产权利人与土地使用登记人不一致。发行人也曾经与绍兴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上述12处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方法来解决前述问题,但由于12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仅占对应的整幅划拨土地面积的一小部分,属于供销社系统划拨用地遗留的历史问题,目前尚待解决。
在国务院2009年颁发的“国发(2009)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供销社土地问题的指导意见是:“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从国务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业的土地问题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态度,并对今后的规范、颁证作出了原则规定,因此,未来适当时机这些历史问题是会得到统一解决的。
经测算,除已确定拆迁的华舍街道绸缎路的房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占有的其他划拨性质土地若转为出让用地,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约为364.79万元。若未来补交上述土地出让金,则每年摊销金额会使得发行人净利润减少约6.84万元。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月17日出具证明:上述房屋对应土地的使用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我局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绍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2月21日出具证明:上述房屋使用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
同时,为了防止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绍兴县供销社承诺:如果华通医药在经营期间,上述房屋因权属纠纷或房产所用土地被提前收回等原因对华通医药的资产和经营造成了损失,均由实际控制人绍兴县供销社予以承担。
上述12处房产10处用于子公司华通连锁开办连锁药店,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但仍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未来在供销社划拨用地的解决过程中采取出让方式处理,公司将可能需要补交按房产面积所划分的相应土地面积的出让金;如果所对应的土地改变规划需要拆迁,则公司可能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但所在药店需要迁址,可能因搬迁短期影响其正常经营。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