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523
债券代码:112090 债券简称:12中兴0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摘牌日为2015年6月11日(自2015年6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兑付兑息日为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3日为星期六,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54号文核准,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60亿元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15日支付本金及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的利息,现将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中兴01
3、债券代码:112090
4、发行总额:人民币60亿元
5、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3年期
7、债券利率:4.20%
8、起息日:2012年6月13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代理债券兑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摘牌日:2015年6月11日
2、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3、兑付兑息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3日为星期六,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兑付兑息对象:截至2015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5、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债券兑付兑息方案及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债券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为发行总额人民币60亿元,即每手债券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二)债券兑息方案
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计算本次利息,票面年利率为4.20%,每手面值1000元利息为42.00元/年(含税),本次兑息共计人民币2.52亿元(含税)。
(1)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人民币33.60元。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人民币37.80元。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a)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在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文件时,应同时提供证券帐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和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对于除前述QFII和R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人民币42.00元。
四、咨询机构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联系人:钱钰
电话:0755-26770282
传真:0755-26770286
五、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兑付兑息时间安排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