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19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计划自2015年5月19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5,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6.3%。
2015年6月8日,本公司收到何佳女士《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于2015年6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030,000股,本次减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569%。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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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自公司上市起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0,03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51%。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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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是指2015年6月8日前所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是指2015年6月8日后所持有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其间任意30天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3、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3.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2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严格履行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股东何佳女士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4、本次披露的减持行为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后,何佳女士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何佳女士报送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5年5月19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计划自2015年5月19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5,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6.3%。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0,030,000股,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51%。现将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何佳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系父女关系。以下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及发生权益变动方式和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佳女士自2015 年5月25日起至 2015年6月8日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51%。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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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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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是指2015年5月25日前所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是指2015年6月8日后所持有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因减持股份发生权益变动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严格履行上述关于股份的承诺外,股东何佳女士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其减持行为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何佳女士的减持行为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2、本次因减持股份发生权益变动的股东何佳女士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因减持股份发生权益变动后,何佳女士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6月2日、6月9日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