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公告编号:2015-020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9名董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2、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3、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4、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的财务审计机构。其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5万元(不含为公司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5、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的内控审计机构。其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25万元(不含为公司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拟由高康、周辉、李明宝、王军、张新龙、朱云龙、徐健、杜惟毅、巢序组成,其中徐健、杜惟毅、巢序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简历附后)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拟为人民币8万元(含税)。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8、关于为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贷款人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35%,贷款期限为2015.5.9-2016.5.8。
9、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将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议案4、5、6、8,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议案1、2、4、6、7将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附:候选人简历:
高康:男,196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院长助理、副院长,船舶工艺研究所副所长,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中船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708研究所党委副书记、副所长、党委书记。现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瑞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周辉:男,196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曾任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助理、副院长,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上海中船长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明宝:男,1965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研究员,曾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浦东分院院长、建筑所所长,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建筑所所长、副总经理,上海中船长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军:男,197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法律室副主任、主任、风险管理部副部长、部长、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部主任助理、副主任、办公厅法律事务处处长(交流),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资产部副主任。现任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新龙:男,1975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研究员,曾任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经济贸易情报研究室副主任,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船舶工业技术情报研究室主任兼中国船舶工业市场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副主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云龙:男,1964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曾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设备室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起重机专业设计组副组长,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设备所所长助理、副所长兼支部书记、所长兼支部书记,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健:男,195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道桥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副所长、所长;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院长、法定代表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道路);现任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资深总工程师。
杜惟毅:男,1975年,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律师资格,曾工作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监查部;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主持工作);现工作于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兼职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巢序:男,1971年生,注册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曾工作于上海市审计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编号:临2015-021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于2015年6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预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已到期,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须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拟由李志平、彭卫华、汤玉军、陈永弟、赵军组成,其中陈永弟、赵军为公司职工监事。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6月10日
附:候选人简历:
李志平先生,男,196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研究员,曾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勘察研究院岩土处助理工程师、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勘察研究院深圳分部副经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勘察研究院水文岩土处副处长兼深圳分部经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勘察研究院院长助理兼院办主任、深圳分部经理,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院长,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现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卫华:男,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曾任船舶系统工程部质量处处长,部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第三事业部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兼行政办公室主任,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监察部副主任、巡视(专项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汤玉军:男,1967年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无锡721厂财务处会计、处长助理、副处长,无锡721厂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助理,澄西船舶修造厂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永弟:男,1970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助理政工师,曾任江南造船厂机制车间工艺员,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机制车间团总支书记、工段长、综合管理科科长、分工会主席,党群工作部副主任。现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党群工作部主任。
赵军:男,198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现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公告编号:2015-022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修改,并将提交公司2014年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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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公告编号:2015-023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30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30日
至2015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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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上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4、5、7均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议案6、8、9、10、11、12、13、14均于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12、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者身份证进行登记,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021-52383305)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 弄29 号4 楼
(三)登记时间:2015年6月25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为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将不发任何形式的礼品,请广大投资者予以理解和配合。
(三)联系事宜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长兴江南大道988号钢构工程公司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913
联系电话:021-66990372
传真:021-66990300
联系人:黄来和
特此公告。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公司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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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徐健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杜惟毅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巢序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巢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巢序
2015年6月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徐健,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健
2015年6月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杜惟毅,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律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杜惟毅
2015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