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066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1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00万股股票。
公司于2014年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8,755,06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6.6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1,141,334,079.00元,扣除发行费用34,763,845.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06,570,233.8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302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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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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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2015年3月31日光纤预制棒扩能改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中的20,500.00万元和FTTx光配线网络(ODN)产品项目剩余募集资中的13,400.00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用电缆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电缆项目”)和特种铝合金及铜深加工项目(以下简称“特种合金项目”),其中新能源汽车电缆项目利用8,000.00万元募资资金,特种合金项目利用25,900.00万元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苏州亨通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5年6月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和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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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金碧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