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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0版)

      联系人:熊奎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jm. 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pingan.com.cn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4)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陈征

      客服电话: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曹占强

      客服电话:甘肃省内:0931-96668,全国: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0)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 万丽城晶座4楼 中天证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袁劲松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联系人:刘莹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1099918(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1806-1808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 登记机构

      名 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 话:021-60371155

      传 真:021-60374974

      联系人:周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转型变更而来。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7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2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生效。

      2015年6月9日,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债券型基金转为混合型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5年6月9日起,《天治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

      注:1 个月按30 日计算,2 个月按60 日计算,以此类推;1 年按365 日计算,2 年按730日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系统、深入、全面的基本面研究,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通过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公司研究平台,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 研究驱动。通过系统、细致、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发掘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2) 长期持有。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主要采取买入并长期持有的策略,降低换手率,以提高长期回报;

      基于企业内在价值进行长期投资,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成熟的做法。过去几年中,证券市场逐渐成熟,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实践证明通过基本面研究,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还将涌现一大批可供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基于企业内在价值的长期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上述目标下,我们将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定性分析的要点

      第一、具有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商业模式;第二、具有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第三、从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分析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定量分析的要点

      第一、财务分析:从 EPS、EV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甄别其真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司;第二、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ROC、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第三、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极主动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型,测算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应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本基金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是:本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投资回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并易于被投资人理解和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转B9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