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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4版)

      (4)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5)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定量研究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以及成分股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目标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的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或目标ETF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ETF联接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具有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5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4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

      ■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二)投资范围、(六)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部分:

      1. 增加了简伟信(Vincent Camerlynck)先生、刘颂先生、张馨先生、俞涛先生的简历。

      2.更新了张文伟先生、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的简历。

      3.删除了田仁灿先生、高勇前先生的简历。

      4.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信息。

      二、“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三、“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1.场外销售机构:

      (1)新增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场外销售机构。

      (2)对部分场外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和“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部分,根据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的内容,相关数据截止期为2015年3月31日。

      五、“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六)资讯服务”和“(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