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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6版)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申报方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4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元,则其可得到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1.00=9,960.16份

      利息转份额=35.5/1.00=35.50份

      认购总份额=9,960.16+35.50=9,995.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为9,995.66份。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99元,则其可得到的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0=99,601.59份

      认购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为99,601份,小数部分0.59份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

      利息转份额=99/1.00=99份

      认购总份额=99,601+99=99,700份

      退款金额=0.59×1.00=0.59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99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则其可得到的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99,700份,退款0.59元。

      (2)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经确认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99元,则其可得到的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0=99,601.59份

      认购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为99,601份。

      利息转份额=99/1.00=99份

      认购总份额=99,601+99=99,700份

      经确认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99,700×0.5=49,850份

      经确认的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99,700×0.5=49,850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元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99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为49,850份、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为49,850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具体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数量限制

      (1)场外认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在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或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在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在场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限制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赎回,在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在场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具体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场外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公布的规则执行。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3、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1年=365日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场内持有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从场外转托管至场内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从场内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场外持有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1+申购费率)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份额,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取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60%/(1+0.60%)=59.64元

      申购份额=(10,000-59.64)/1.1210=8,867.4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10元,则可得到8,867.40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1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60%/(1+0.60%)=596.42元

      申购份额=(100, 000-596.42)/1.1210=88,674.02份

      因此,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88,674份,小数部分0.02份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0.02×1.1210=0.02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10元,则其可得到中海中证高铁份额88,674份,退款0.02元。

      2、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投资人在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210×0.25%=28.03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210-28.03=11,181.97元

      即: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81.97元。

      举例说明:

      某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内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210×0.25%=28.03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210-28.03=11,181.97元

      即: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内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81.97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上市交易,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或上市交易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分拆成一份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一份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一份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合并成两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可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将按1份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每个运作周年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分配给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持有人。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将按1份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获得新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运作周年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本运作周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

      ■

      (2)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

      每个运作周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折算成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当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2)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与新增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3)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折算成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新增场内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

      3)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折算成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高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中证高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或因基金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力求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通过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停牌;

      (2)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3)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4)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中证高铁产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2)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发生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信息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本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投资于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国债、央票、金融债等债券。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是中证全指细分行业系列指数旗下一只二级行业指数,是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重要指数。该指数以沪深两市从事高铁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其成份股,用以表征高铁行业的整体股价变化,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高铁产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因此,选择中证高铁产业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高铁产业指数,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依照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中证指数公司、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中海中证高铁A份额与中海中证高铁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下转B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