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宏观
  • A5:信息披露
  • A6:信息披露
  • A7:信息披露
  • A8:专版
  • A9:研究·市场
  • A10:数据·图表
  • A11:广告
  • A12: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上接B57版)
  •  
    2015年6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B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8版:信息披露
    (上接B57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接B57版)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7版)

      本公司承诺: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也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柯尊洪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续看好公司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第一大股东康弘科技

      公司第一大股东康弘科技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公司股东柯潇

      公司股东柯潇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鼎晖维森等5家股东

      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5家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10%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在锁定期满后的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24 个月内将减持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

      3、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5家股东同时承诺:

      (1)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其本次发行中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或购回)价格以发行价与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均价孰高者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或购回)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三十天内启动回购(或购回)股份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三十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一旦出现未履行该等承诺的情形,其愿意按照公司制度及监管机构的要求:(1)公开就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2)接受公开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其承诺;(3)如未履行有关承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中银国际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但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其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发行人相关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其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5年1-3月,公司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了31.82%和23.14%(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外部市场、经营模式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监事会已出具声明,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声明,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及完整。

      八、2015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测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将同比增长20%至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将同比增加15%至40%。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药品价格下降风险

      我国正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并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提出,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本公司现有12个在产产品主要为处方药,10个产品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1个产品已列入14个省级医保目录。公司募投项目将增加的中成药品种也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公司的在研产品以处方药为主,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的大部分销售产品仍将受到政府药品价格管理的影响,如国家持续下调药品价格,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压力。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取消药品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上述改革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如果未来正式实施,公司现有产品的价格在未来市场化竞争中将根据产品质量、品牌效应、生产成本和各种管理要素等情况随行就市,产生一定的药品价格波动风险。

      (二)新药研发和审批风险

      我国对药品的研究、生产和流通均实施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完成不同类别新药所对应的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该药品。

      公司董事长柯尊洪及其领导的团队,具备多年药学研究及药品研发、生产经验,对新药研发规律有着科学、深刻的认识。公司秉承创新为本的企业发展战略,遵循新药研发科学规律,前沿性地选取新药开发品种,并且持之以恒地投入,建立起国内领先、眼底病变生物制品领域世界同步的研发能力,保障了未来培育的新药品种对公司发展的持续推动。

      目前公司共有处于不同开发阶段的10个主要在研品种。由于在研品种在临床前、临床中、审批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失败的可能,如果在研品种失败,不仅前期投入受损,而且产品布局规划和未来的成长潜力也会受影响。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

      公司除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以外全部40位股东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康弘科技控股股东柯尊洪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康弘科技股份。

      公司股东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尊洪、郝晓锋、钟建荣、赵兴平、柯潇、龚文贤、袁思旭、钟建军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柯尊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郝晓锋、钟建荣、赵兴平、柯潇、钟建军承诺:(1)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的前身成都伊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成都济民制药厂改制设立而成,1998年12月,成都伊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大西南制药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1]25号”《关于成都大西南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大西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成都大西南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大西南有限以经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华(2000)审字第255号”《审计报告》审计的截至2000年9月30日净资产31,123,833.87元,按照1:1的比例折为股本31,123,833元,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01年2月5日,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华(2001)验字第002号”《验资报告》。同日,大西南股份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同意整体变更,并以发起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26日,大西南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获得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1813267)。

      2008年3月6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大西南股份更名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公司法人伊尔康科技与柯尊洪等37名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1、成都伊尔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设立时,伊尔康科技持有本公司466,857股,占比1.50%。伊尔康科技成立于1998年7月16日,股东为柯尊洪、钟建军、龚文贤和张志荣。其时的经营范围为化工、医疗方面的技术及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产销售保健用品;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

      目前,伊尔康科技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建荣,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9号,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伊尔康科技近三年已无实际经营。该公司已不是本公司股东。

      2、柯尊洪等37名自然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大西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以其所拥有大西南有限的权益出资,并没有注入新的资产、业务。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4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56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4,560万股。

      公司除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以外全部40位股东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康弘科技控股股东柯尊洪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康弘科技股份。

      公司股东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柯尊洪、郝晓锋、钟建荣、赵兴平、柯潇、龚文贤、袁思旭、钟建军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柯尊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郝晓锋、钟建荣、赵兴平、柯潇、钟建军承诺:(1)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本公司发起人持股情况

      ■

      注:本章内容中带﹡股东名下的股份中,有部分为该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下同。

      2、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3、本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中无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

      5、外资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中无外资股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柯尊洪,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包括康弘科技、柯尊洪、柯潇,其中柯尊洪为康弘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柯尊洪与柯潇为父子关系。此外,鼎晖维森、鼎晖维鑫、天津鼎晖、鼎晖元博和上海鼎青5家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行使所持本公司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合计持有本公司10.00%股份。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本公司秉承“康平盛世、弘济众生”的宗旨,致力于“研发、制造、销售及传播专业创新的医药产品和知识,从根本上去改善患者个人体能和社会医疗效能,促进人类健康事业的进步”。

      十余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专业与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主线推动研发、生产和销售三大板块,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持续专注于医药行业,致力于中成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业创新、专业服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公司在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眼科等领域建立起独具特色的系列专利产品布局,并敏锐捕捉上述领域之外的临床需求等市场机会,开创了“聚焦领域-需求导向-深入研究-专利新药-规范生产-专业营销”六位一体的独特盈利模式。

      在中枢神经系统领域,公司拥有中国首个以鲜松叶入药的平肝熄风类调脂降压专利药松龄血脉康胶囊、被SFDA批准的治疗中轻度抑郁症的中药专利新药舒肝解郁胶囊、治疗抑郁症的一线专利化学药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一线专利化学药阿立哌唑口腔崩解片、治疗失眠的新一代镇静催眠药右佐匹克隆片,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包括治疗老年痴呆症的新药KH110等。其中,松龄血脉康胶囊为进入2009版及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生产品种,阿立哌唑片及口腔崩解片为进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

      在消化系统领域,公司拥有治疗功能性消化不良的第三代专利药枸橼酸莫沙必利分散片、治疗肝胆疾病的镇痛利胆专利药胆舒胶囊;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包括治疗结直肠及其他器官肿瘤且拥有国际发明专利的1类生物新药KH903,该产品已进入I期临床。

      在眼科领域,公司拥有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和处于研发阶段的KH902治疗其他适应症、KH906等在研产品。其中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由公司自主研发,拥有中国及国际PCT专利,且其FP3蛋白的国际通用名“Conbercept”已被世界卫生组织收录。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已获批上市,是国内企业可生产的第十个抗体药物。

      在其他领域,公司拥有治疗三焦热毒症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一清胶囊、治疗病毒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专利新药感咳双清胶囊、治疗糖尿病肾病的专利新药渴络欣胶囊等,以及拥有国际专利的治疗性肿瘤疫苗1类生物新药——KH901。其中,一清胶囊已入选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公司在中成药、化学药方面取得显著市场优势,在生物制品研发方面实现历史性突破;通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生物大分子蛋白药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及“康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技术平台,不断积累,构建起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四大重点技术:

      1、生物制品中以动物细胞表达体系为平台的药物的产业化技术;

      2、化学合成药中综合指标(质标、成本、安全、环保)领先的产业化技术;

      3、药物制剂中口服、注射,速释和缓释制剂的产业化技术;

      4、中成药中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技术。

      2009年,公司被授予中国医药30年风云会改革开放30年“创新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0年被列入“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2011年被评为“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创新型企业品牌十强”,2012年被列入国家第五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公司持续创新的核心优势日益突出。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MP证书及GSP证书等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

      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MP证书及GSP证书续展期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上述生产经营资质的续展期风险较低。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学药、中成药及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在产产品主要为盐酸文拉法辛胶囊及缓释片、阿立哌唑片及口崩片、枸橼酸莫沙必利片及分散片、右佐匹克隆片、舒肝解郁胶囊、胆舒胶囊、一清胶囊、感咳双清胶囊、松龄血脉康胶囊、渴络欣胶囊、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和玄麦甘桔胶囊等十二个品种。

      上述品种的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公司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凭借持续创新能力,不断推出成熟的新产品,公司目前在产产品的具体上市时间如下:

      ■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部、营销中心、商务部为架构的营销体系。市场部主要负责制定产品市场战略规划;营销中心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专业知识传播、市场规划、销售管理、售后服务工作;商务部主要负责管理货物储运、货款回笼、货物流向、应收款控制。上述部门独立运作、专业化分工,共同完成公司产品的推广、宣传、销售及回款工作。

      (1)营销的策划流程

      本公司由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工作。

      公司通过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形成营销报告,进而制定具体的年度营销计划,选择高端专业学术平台、重要学术会议的举办,专业媒体广告的投放等方式进行营销,并将年度销售目标分解到各考核单位。

      在具体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场部根据遇到的新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对营销计划进行调整。

      (2)药品的市场推广流程

      本公司由营销中心负责对药品进行市场推广。

      公司主要产品主要为处方药。与之相匹配,公司采用专业化的学术营销模式进行推广。该营销模式依托具有医药专业背景知识及市场营销相关经验的营销团队,借助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深入的临床研究和多种品牌宣传活动,使临床医生了解、熟悉并认可公司产品的特色、优势,在拓宽临床医疗手段、提高患者确切疗效的基础上,实现产品应用的增长。

      (3)药品的销售流程

      本公司由商务部负责药品的具体销售。

      本公司主要通过具备资质的医药经销商完成对终端单位的药品配送。各级经销商均由公司甄选,对其信用、实力、渠道及配送覆盖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核。经销商分为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三级经销商等。本公司将药品发运到一级经销商,经各级经销商直接或分销配送,最终使药品进入医院或其它零售单位。经销商按与本公司签订的协议价格向本公司结算货款。医院或其它零售单位按药品招标价格或约定价格向经销商结算货款。

      截至2014年12月底,公司在全国的一级经销商合计152家,二、三级经销商合计1,746家,具体分布状况如下:

      ■

      本公司药品销售流程为:经销商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经销商要求向经销商发货→经销商收到货物后根据终端单位(医院、药店等)所报需货计划(终端单位根据药品库存及周期使用量情况向经销商报需货计划)向其配送药品→终端单位凭医生的处方向患者出售药品。

      (三)主要产品的原材料

      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松龄血脉康胶囊等主要剂型的原材料主要由市场采购,枸橼酸莫沙必利、阿立哌唑等化学原料药由子公司弘达药业合成。公司主要原材料种类情况如下:

      ■

      其中,盐酸文拉法辛、松叶、葛根、黄连、大黄、黄芩等为公司采购金额较大的原材料。

      (四)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及发行人的争优势

      面对中国医药企业与欧美跨国药企在核心竞争力方面的巨大差距,以“康平盛世,弘济众生”为宗旨,本公司董事长柯尊洪及其领导的核心团队不断追求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康弘药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创新力”,即高科技含量的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从最初创新中成药品种、首仿化学药、改进剂型,到生物原创新药的引入,再到完全自主创新的生物药筛选、开发,公司的研发能力不断升级,并自始至终贯彻着公司的核心发展战略:即立足于满足临床需求的专业创新。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全面到来,国内疾病谱已发生了明显改变,一系列老年相关性疾病、慢性病逐步成为了危害公众健康的最危险因素。公司集中资源,围绕一系列临床发病率高、缺乏有效治疗方案、市场前景广阔的老年疾病、慢性疾病,以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眼科等核心治疗领域为主线,深入研究、专业创新,形成了具有康弘特色的产品和在研品种布局。公司以临床需求为出发点,依据病种病机和病程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开发了中成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不同类别的药品,使药品药性与临床需求更加匹配,进一步巩固了在核心治疗领域的优势地位。公司目前共有12个主要在产产品和10个主要在研产品。

      公司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核心治疗领域,深入研究、专业创新、专业服务。公司以四大重点技术领域的积累为基础,不断“创新”新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手段,目前已拥有107项的发明专利,其中40项为国际专利;12个主要在产产品中,11个具有发明专利,其中10个进入国家医保目录,4个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2009年康弘药业及三家子公司同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2年上述四家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复核;2011年,子公司弘达药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4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复核。2009年,公司荣获中国医药30年风云会改革开放30年“创新奖”。2012年,公司被列入国家第五批创新型试点企业。2013年,公司松龄血脉康胶囊系统性开发研究及产业化项目获得2013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中的比例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12年-2014年平均值达到了5.62%,研发投入力度正在向国际平均水平迅速靠拢。公司拥有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个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已承担十二项国家级课题,包括一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三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四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其他专项课题,以及30多项省市科技攻关项目。2011年5月,柯尊洪当选为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第八届委员,是极少数来自国内医药企业界的委员之一。

      通过十多年的积累,公司将进入快速增长时期。支持公司快速增长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公司的战略布局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具体体现在公司生产产品布局、在研产品布局、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人才储备、国际化前景、品牌建设等各个方面的竞争优势。

      ■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及建筑物、生产及实验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固定资产原值73,721.43万元,净值45,773.33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1,566.94平方米。

      本公司主要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256,679.15平方米;公司拥有186项注册商标,公司“康弘及图形及拼音”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公司拥有国内发明专利67项,国际发明专利40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12项;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证书包括5个《药品生产许可证》,2个《药品经营许可证》,2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9个药品GMP证书,2个药品GSP证书,141个药品批准文号,以及19项新药证书(正本)。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柯尊洪,实际控制人为柯尊洪、钟建荣夫妇及其子柯潇。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

      ■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相关关联方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形。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相关关联方不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形。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柯尊洪,其直接持有公司115,538,368股,占比28.88%,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康弘科技控制本公司37.44%股份,合计控制本公司66.32%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柯尊洪、钟建荣夫妇及其子柯潇,除柯尊洪控制本公司66.32%股份外,钟建荣和柯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36%和9.20%股份,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共计控制本公司76.88%股份。

      柯尊洪、钟建荣及柯潇简要情况如下:

      ■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单位:万元

      ■

      (下转B5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