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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楼

      二〇一五年六月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oling Industrial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冠彰厂房第6、7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15 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720.930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58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18,300.9301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流通股。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肖行亦、股东叶玉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有的股份在3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本人未履行关于锁定期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事项,本人自愿将所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自然人股东李贤彩、萧行杰、文锦云、叶韵儿、陈嘉欣、李玉怡、邓仲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然人股东孙伟琦等69名自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非自然人股东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长润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肖行亦、吴文兴、叶玉娟、蔡建国、邓庆明、钟贵荣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文兴、蔡建国、邓庆明、钟贵荣同时承诺:持有的股份在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未能履行股份锁定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自愿将所持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在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本人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邓先海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为维护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3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稳定股价的相关决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稳定股价的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稳定股价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肖行亦,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决定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在实施了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特别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在实施了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部分的内容。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行亦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后30天内启动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与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孰高者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包括股票交易损失和佣金及印花税。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包括股票交易损失和佣金及印花税。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招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招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招商证券能够证明招商证券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为招商证券真实意思表示,招商证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招商证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通商承诺:如通商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通商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法院最终的裁决认定后,通商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并根据通商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承诺:如果因瑞华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瑞华出具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瑞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各责任主体所作承诺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部分的内容。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肖行亦、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可能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以上股东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控股股东肖行亦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30%;且不改变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全部减持完毕。

      5、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安排

      本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已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对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58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公司将通过间接融资或自有资金方式予以补缺。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再偿还先期已使用的银行贷款或置换已投入的自有资金。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决议自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4月1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有关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上市后3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以后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实施股票股利的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股本规模、经营规模等因素,拟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分配预案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制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上市后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

      5、上市后三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将在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中给予股东合理的回报。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下:上市后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同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实施股票股利的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此外,为了回报股东,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6、未分配利润用途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较大部分将用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建设和产能扩充,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补充流动资金,从而使公司在未来获得较高的成长性和总体回报。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作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请详细参阅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中的相关内容。

      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一)会计师对公司2015 年1-3 月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瑞华对本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5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出具了瑞华阅字〔2015〕48270001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瑞华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瑞华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上述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瑞华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瑞华的审阅,瑞华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瑞华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索菱股份2015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5年1-3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2015年3月末主要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71.21%和28.79%;与上年末相比总体结构较为稳定。流动资产较2014年12月31日增长5,606.88万元,增幅为7.35%,主要为公司留存的货币资金增长所致。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小幅增长462.78万元,增幅为1.42%。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比例分别为87.43%和12.57%;与上年末相比总体结构较为稳定。公司负债余额上涨4,520.31万元,增幅为8.99%,主要为公司短期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余额变动所致。

      (三)公司2015年1-3月主要经营情况

      发行人2015年1-3月共实现营业收入18,102.28万元,净利润1,519.99万元,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7.38%。发行人2015年1-3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均保持小幅增长。

      总体上,2015年1-3月,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波动,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仍保持平稳。

      (四)公司2015年4月-5月经营情况

      2015年4月-5月,发行人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未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仍保持稳定,CID系统的总产量、销量较上年同期比较保持稳定,未出现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本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69.33万元、6,226.48万元和6,450.61万元,净利润基本保持稳定,2014年较2013年略有上涨。

      2013年,公司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实现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小幅上升。另一方面,期间内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主动降低了海外低毛利率产品的销售量,导致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下滑8.44%。营业收入的下滑对该期净利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当年净利润较上年下滑6.64%。2014年,公司加大了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海外销售业务量有所回升,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长3.31%。此外,公司在高产品附加值的智能化CID系统的销售占比也有所提升,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小幅上涨1.04%,由此带动本期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增长3.60%。

      未来公司仍将持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严抓成本控制能力并将不断提升在高毛利产品上的研发投入,以保证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但由于本公司所面对的市场环境及产品需求复杂多变,公司未来业绩仍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二)产品被替代的风险

      汽车导航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具备导航功能的CID系统和消费电子导航设备,消费电子导航设备又可以分为PND(Portable Navigation Devices,便携式导航设备)和GPS手机两类。PND产品具有进入门槛低、生产工艺简单等特点,相比CID系统,PND产品功能较为单一,但价格低廉。此外,随着导航芯片的不断微型化,部分手机已基本具备导航功能。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CID系统,除具备车载导航功能外,还具备信息、智能、汽车移动网络、行车安全、娱乐等多项功能,与其他导航产品相比,其功能更为全面。尽管如此,部分消费者仍将出于成本或偏好方面的考虑,更为青睐便携式导航产品或具备导航功能的手机,导致该部分产品占据一部分汽车导航产品的市场份额,对公司收入和发展前景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将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4,58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58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配售458万股,网上发行4,122万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 26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索菱股份”,证券代码“002766”;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4,580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6月11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不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6月11日

      (三)股票简称:索菱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76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300.9301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58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章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58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

      上市人员中,除肖行亦和叶玉娟为夫妻关系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不在存在配偶、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肖行亦。肖行亦目前持有本公司8,862.30万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64.59%。

      (二)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由肖行亦控制。截至本次发行前,上述肖行亦持有本公司64.59%的股权。

      三、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76,270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58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下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数量为45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4,12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458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4,122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497,75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3,072,327,5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714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6月4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12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086.79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317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4,487.4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270014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3,160.30万元,其中承销费1,800.00万元,保荐费300万元,审计费用443.00万元,评估费用18.00万元,律师费用186.00万元,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360.00万元,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手续费用、新股发行登记费合计53.30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0.69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1,327.10万元。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92元。(按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33元。(以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2015年一季度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均披露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发行人2015年1-6月预计业绩情况

      (一)业绩预计情况

      1、 业绩预计期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 业绩预告情况表

      ■

      (二)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发行人预计2015年1-6月将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销售价格较为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仍将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

      发行人预计201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增长0%-10%,主要是由于公司高端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提升、公司前装业务量增长所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5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刘丽华、徐斌

      项目协办人:焦劲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索菱股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索菱股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