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24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219,552,625.84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对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洁、李晨等八方提起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15年6月8日
诉讼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5号;
被告一名称: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1701-1709房;
被告二名称: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2001房-2007房;
被告三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36层02、03单元;
被告四名称: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新沙工业区西贝沙;
被告五名称: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被告六名称:山西珠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东西大街第三居民组;
被告七名称:李冰洁,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道迎宾路大石路段星河湾6号园3栋901、902房;
被告八名称:李晨,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道迎宾路大石路段星河湾6号园3栋901、902房。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GZ贷字38652014021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贰亿壹仟玖佰伍拾伍万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捌角肆分的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贷款年利率为7.2%,按季支付利息。2014年9月17日,原告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了全部贷款。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七、被告八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1号)、《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4号)、《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3号)、《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2号);2014年9月17日,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4号)、《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5号)、《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S贷保字38652014021-6号)。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GZ贷字38652014021号)的履行,各被告愿意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并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另外,2014年6月18日,被告七、被告八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FS贷抵字38652014021-1号),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GZ贷字38652014021号)的履行。被告七、被告八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2507室、1412室,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以担保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并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该抵押物已于2014年6月20日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原告已领取了他项权利证明。
被告一自2014年12月起开始欠息,截至2015年1月31日共欠息4,609,788.56元。被告一的欠息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19,552,625.84元及利息4,609,788.56元(暂计至2015年1月31日为4,609,788.56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2507室、1412室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南公司认为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在2015年4月已将其对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其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的起诉。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事项出具的承诺,本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