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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51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13号),公司结合2014年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以上年报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4.36%,而净利润同比下降70.98%,扣非以后净利润同比增长120.43%。请你公司对此进行说明,并分析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答复:

      (一)公司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4.36%,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70.98%,扣非以后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20.43%。其主要原因是:营业外收入同比大幅减少所致。2013年度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5,004.24万元。2014年度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仅为193.77万元,较2013年度减少了4,806.23万元,下降96.13%。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公司2013年、2014年营业外收入明细如下:

      1、营业外收入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2、政府补助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三)公司2013年、2014年营业外支出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四)通过对公司2013年、2014年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分析,其会计处理均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013年公司收到的大额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均及时并如实进行了披露。

      二、你公司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业务当期毛利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较大。请以列表形式,结合产品价格、成本及产品构成说明毛利率较上年增长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复:

      (一)公司2014年度(包括洪尧园林)累计实现营业收入73,086.39万元,毛利率为28.91%,较上年同期增长11.49%。其中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8,532.0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93.77%,毛利率为29.42%,较上年同期增长14.57%。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按照不含洪尧园林的数据,公司2014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1,330.69万元,毛利率为22.23%,较上年同期增长4.81%。其中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6,864.47万元,毛利率为22.41%,较上年同期增长7.56%。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三)公司子公司洪尧园林2014年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7,882.71万元,毛利率为41.44%,较上年同期增长4.57%。其中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7,794.59万元,毛利率为41.36%,较上年同期增长5.13%。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四)通过对上述(一)、(二)、(三)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

      1、随着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成功收购洪尧园林,公司生产经营逐步走向正轨,盈利能力、议价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得到一定的提升,毛利率有一定的改善。

      2、2014年洪尧园林的综合毛利率较高,提升了公司整体毛利率。通过比较洪尧园林前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综合毛利率,2014年洪尧园林综合毛利率同比有所提升。2014年洪尧园林绿化工程业务由过去单一的承接地产园林为主,逐步尝试承接市政绿化工程,业绩和毛利率所有增长。

      三、你公司应收账款中欠款期限超过1年的占比较高,请结合业务模式,并与同行业主要公司比较,分析公司应收账款欠款期限较长的合理性。

      答复:

      由于公司所处园林行业的业务具有“前期垫付、分期结算、分期收款”的特点,园林施工企业通常需要垫付大量资金,包含投标保证金、前期施工投入资金等,工程施工开始后,客户才根据完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对于BT项目,合同一般约定在验收合格后才分期支付价款,随着工程施工项目的增多以及单个项目规模的扩大,前期垫付的资金量随之增长,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也大幅增加。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7,358.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6,851.85万元,账面价值为40,506.55万元。较2013年末分别增长了53.80%、85.12%、49.52%。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7,299.98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总额的57.65%。主要原因是:公司第一大欠款方丰城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欠款金额为11,394.66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24.06%,且欠款期限在2年以上。若剔除公司第一大欠款的影响因素(详见问题四),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仅为15,905.32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总额的33.59%,较同行业相比处于行业中间水平。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备注:公司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已累计收回上述应收账款20,177.83万元。

      

      四、你公司应收账款中,第一大欠款方丰城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欠款金额为11,394.66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24.06%,且欠款期限在2年以上。请对该欠款的形成原因、公司拟采取的回款措施、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说明。

      答复: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7,358.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6,851.85万元,账面价值为40,506.55万元。较2013年末分别增长了53.80%、85.12%、49.52%。

      公司应收账款中第一大款方——江西省丰城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欠公司工程款11,394.66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24.06%,且账龄2-3年为5,095.19万元,3-4年为6,299.47万元。

      该笔欠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9月8日、2009年9月9日、2010年1月11日与江西省丰城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分别签订了丰城市桥头公园建设项目合同和江西省丰城市丰水湖公园第一、二、三、四期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该项目”),共计5份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5,600.00万元。2011年1月25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业主方。累计完成工程产值26,515.68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累计收回工程款15,121.02万元,尚欠工程款11,394.66万元(不含2015年1月8日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1500万元)。上述5个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模式如下:

      1、发包方依据审计结论,在审计报告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总额的40%的工程款;

      2、自工程验收合格壹周年内,发包人再依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总额的30%的工程款;

      3、自工程验收合格两周年内,发包人依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将剩余的30%的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4、延期付款及赔偿:如发包人未能按本协议第七条工程款支付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另加相应工程款千分之一的罚金。

      5、争议的解决: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协议书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用首先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到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延误工期。对于工程量、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的,应据实进行现场论证的方式解决,如解决不成,则可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

      为加快该应收款项的回收,公司于2014年7月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江西项目有关事项对接工作组。积极与发包方协调对接项目审计及工程款支付。2015年1月8日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1500万元。公司将根据与发包方的沟通情况,采取不限于法律诉讼、债务重组等手段要求发包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并承担因延期支付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你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与期初相比大幅增长,请说明其合理性,以及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答复:

      公司2014年存货期末账面价值为118,820.44万元,较2013年增加37,173.87万元,增长45.53%,主要原因是:公司2014年5月完成向张国英、徐洪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66%的股权,报告期内并入了洪尧园林的存货。同时,部分工程施工未达到确定工程结算导致存货增加37,173.87万元。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洪尧园林存货公允价值为32,273.84万元。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

      注:并购日,洪尧园林存货账面价值为16,549.96万元,公允价值为20,917.53万元,评估增值4,367.58万元。

      公司于2014年12月份组织了年终存货全面盘点。经盘点,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账实相符,公司的消耗性生物资产长势良好,且2014年下半年公司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主产区未受到极端恶劣天气的影响,除石斛种苗因受石斛市场整体下滑的因素影响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45.47万元外,其余消耗性生物资产均未发现重大减值迹象。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52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9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责任纠纷94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9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560,972.74元。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和2015年5月16日、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2015-042、2015-04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和2015年3月25日、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5-018、2015-043。

      二、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共计84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52。

      2015年6月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共计2份《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3.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共计2起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述2起案件中的各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208.54元。

      2.被告何学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812.52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特别提示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2起案件的判决,决定不上诉。对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披露的已判决的84起案件,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判决及上诉情况详见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5、2015-006、2015-013、2015-017、2015-023、2015-038。

      对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19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61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62号案件,公司已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学葵赔偿因上述6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80,524.86元,并判令何学葵承担上述6起案件的诉讼费。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公司预计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260万元至390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金额49,021.06元,公司按照以上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保守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由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已起诉并判决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件64起,被驳回请求的案件已上诉的有24起,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3起。以2010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已判决的案件22起,判决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赔偿的金额为555,446.81元,其中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为6起,涉及金额180,524.86元。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已根据赔偿损失情况对何学葵提起了追偿诉讼。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已起诉公司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公司的案件尚有8起未判决,后续是否还会增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涉及的金额不确定,同时公司争取由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七、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