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1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8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宁公司”)的买卖纠纷和债务转移纠纷,分别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力达宁及相关担保方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该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买卖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告一: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八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
被告二:江苏生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植实业”)
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孙萍
被告三: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力达宁”)
住所地:南京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综合实验楼B座418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
被告四:陈忠义,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4幢1单元1803室。
被告五:李晓东,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富春花园桃苑4幢401室。
被告六:孙萍,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4幢1单元1803室。
被告七:傅法荣,男,汉族,住淮安市盱眙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6069栋。
被告八:马志芬,女,汉族,住淮安市盱眙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6069栋。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力达宁公司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 90,680,118.86元;
2、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被告力达宁公司抵押给发展公司的3048.08台机械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被告陈忠义、南京力达宁、李晓东质押给发展公司的力达宁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对被告傅法荣、马志芬抵押给发展公司的位于淮安市盱眙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6069栋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陈忠义、孙萍、南京力达宁、李晓东、生植实业对被告力达宁公司欠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4日,发展公司与被告力达宁公司及担保方签订《合作协议一》,自该协议签订日至2013年4月2日,发展公司共向力达宁公司销售33,375,522.7元的货物。在《合作协议一》项下,力达宁公司将其所有的机械设备抵押登记给发展公司,抵押期限至2015年12月10日。
2013年6月6日,发展公司与力达宁公司及担保方签订《合作协议二》及该协议下的《销售合同》,约定力达宁公司应在收到对应订单下的货物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每单项下的货款,如力达宁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需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同时,发展公司与力达宁公司及担保方签订《销售合同》项下的《补充协议》,确认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力达宁公司尚欠发展公司货款及利息33,489,962.35元。
《销售合同》签订后至2014年11月14日止,发展公司共销售给力达宁公司31,352,986.94元的货物。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办理了担保手续:陈忠义、南京力达宁、李晓东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陈忠义、孙萍、南京力达宁、李晓东、生植实业对力达宁公司欠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傅法荣、马志芬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
截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力达宁公司共欠发展公司货款和违约金共计90,270,118.86元。对该等欠款,力达宁公司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发展公司的合法利益,发展公司特向法院对上述被告提起诉讼。
二、债务转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被告一: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八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
被告二:江苏生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植实业”)
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孙萍
被告三:南京力达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力达宁”)
住所地:南京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综合实验楼B座418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
被告四:陈忠义,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4幢1单元1803室。
被告五:李晓东,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富春花园桃苑4幢401室。
被告六:孙萍,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4幢1单元1803室。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力达宁公司立即向发展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等合计 10,381,311.54元;
2、请求被告生植实业、南京力达宁、陈忠义、李晓东、孙萍对力达宁公司欠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发展公司与生植实业签订了2份《销售合同》,合同项下,生植实业欠发展公司货款8,429,457.75元。2013年6月6日,发展公司与生植实业及力达宁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生植实业将其欠发展公司的8,680,805.54元债务转让给力达宁公司。生植实业就该债务为力达宁公司向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6月6日,发展公司与力达宁公司及担保方(陈忠义、孙萍、南京力达宁、李晓东、生植实业)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确认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力达宁公司共欠发展公司42,170,767.9元(包含上述债务转让的8,680,805.54元及前述买卖纠纷案中提及的13年6月6日前力达宁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33,489,962.35元)。担保方(陈忠义、孙萍、南京力达宁、李晓东、生植实业)同意为力达宁公司就《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发展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时至今日,力达宁公司仍未支付发展公司上述欠款,为维护发展公司的合法利益,发展公司特向法院对上述被告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2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明德重工尚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明德重工存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基于上述因素,公司可能面临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因无法履约而须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向买方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二是无法收回本合同项下预付给明德重工的全部款项。
2、与珍宝航运签订的64000吨散货船存在无法交船的风险,可能导致双方进入仲裁程序。公司进而存在因无法履约而须向珍宝航运承担违约责任,即向珍宝航运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的风险,但需以双方最终仲裁结果为准。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与明德重工合作项目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合作造船,主要包括木片船项目、海洋平台供应船项目、自卸/非自卸船项目、不锈钢化学品船项目、64000吨散货船项目、驳船项目等32艘船舶项目。其中,一艘船体号为MD153的自卸式大湖船(以下简称“MD153”)销售合同交船期2015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提及于公司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暨股票、债券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7)的第二(一)点。
MD153的合同弃船期为2015年5月30日。公司已在2015年5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7)中提示了该合同存在因无法履约而须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向买方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的风险。
(二)64000吨散货船项目
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与珍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航运”)签订了10艘64000吨散货船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
二、合同的进展情况
(一)与明德重工合作项目
2015年6月9日,MD153的船东通过邮件向公司、明德重工和南通润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发送了合同取消通知。通知表明,由于公司及明德重工、润德船务作为共同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船,故船东根据合同条款取消合同。该取消立即生效,且船东保留其索赔权。该合同存在因无法履约而须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向买方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的风险。
(二)64000吨散货船项目
上述10艘64000吨散货船中有2艘船的合同交船期为2015年5月31日,但截至目前尚未交付。目前,该2艘船尚处于延期交船的免罚款宽限期,如2015年6月30日仍未交付,则将进入罚款宽限期。
公司此前有2艘与珍宝航运签订的64000吨散货船因船东拒绝接船而进行了单方面交船,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7),鉴于此,公司认为此次2艘交船期为2015年5月31日的64000吨散货船也存在无法交船的风险,可能导致双方进入仲裁程序。
上述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庭的裁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