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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
    派付2014年末期股息的公告
    201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5-03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

      派付2014年末期股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派付2014年末期股息》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派付2014年末期股息

      CHINA VANKE CO., LT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02)

      兹提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有关(其中包括)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分红派息预案的业绩公告以及于2015年5月22日发布的有关于本公司2014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有关(其中包括)批准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分红派息决议案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2014年末期股息的派付详情如下:

      本公司将以现金向于各自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A股持有人(「A股股东」)及H股持有人(「H股股东」)派付2014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50元(含适用税项)(「末期股息」)。就H股而言,本公司将向于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作为H股记录日期)(「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派付末期股息。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应派付予A股股东的股息须以人民币支付,而应派付予H股股东的股息须以港元支付,及计算应付每股H股末期股息金额的港元等值时应使用下列公式:

      每股末期股息港币值=每股末期股息人民币值/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紧随有关决议案通过日期后的香港首个营业日)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汇率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即紧随宣派末期股息的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后的首个营业日)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汇率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7890元。因此,应付每股H股末期股息金额为0.63港元(含适用税项)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向名列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前,本公司须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H股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它代理人、受托人或其它团体及组织名义登记的H股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持有,因此,其应得股息须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欲更改其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并严格依照记录日期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对于其H股个人股东(「H股个人股东」),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同时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若干税收优惠。本公司将按10%税率代为扣缴H股个人股东(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其它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为10%的国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低于1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高于10%但低于20%的国家居民,本公司将按协议的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若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并无达成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居民或与中国协议股息个人所得税率为20%的国家居民或属其它情况,本公司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将以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记录的登记地址(「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并据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于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通知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地址: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若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根据记录日期所记录的登记地址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税项的争议,本公司将不会予以受理,亦不承担责任。

      为确定有权收取末期股息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将于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至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将不会办理H股登记。为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尚未登记其股份转让的H股股东须于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递交至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将把已宣派末期股息支付予该收款代理人,以供向H股股东派付。末期股息预计将于2015年7月21日以普通邮递寄发支票的方式予有权收取该项股息的H股股东,邮误风险由彼等承担。

      本公司A股股东末期股息预计也将于2015年7月21日派付给有关股东,具体派付情况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无义务亦不会承担确定任何股东身份的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依照于记录日期在股东名册内所载资料代扣代缴有关所得税。

      承董事会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谭华杰

      中国,深圳,2015年6月9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执行董事乔世波先生、孙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陈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利平先生、华生先生、罗君美女士及海闻先生。

      * 仅供识别